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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力帆实业及其十家全资子公司破产重整案

2022-04-10

发布日期:2022-04-10

1、基本案情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在上交所上市,是中国首家在A股上市的民营乘用车企业,力帆股份及其持有的10家全资子公司已形成了主营汽车、摩托车及发动机产销的跨国性企业集团。力帆系企业自2017年起逐渐陷入经营和债务危机,巨额金融债务违约、主要资产被抵押、质押,主营业务基本处于停滞状态。

2020年6月,债权人以力帆股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力帆股份实施重整。同年7月,债权人以力帆乘用车、力帆汽销、力帆进出口、力帆摩发、力帆汽发等力帆股份的10家全资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10家子公司实施重整。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对力帆股份及其10家子公司的重整申请,并分别指定力帆系企业清算组为管理人。

截至2020年评估基准日,力帆股份及十其家全资子公司资产评估总值为77.15亿余元;截至2020年11月,债权人申报债权共计267.71亿余元。破产清算状态下,力帆股份普通债权清偿率为12.65%。


2、裁判结果

为维持企业营运价值,重庆五中院在受理重整申请后,决定力帆股份及十家子公司继续营业。

从2020年8月开始,管理人发布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经过严格审查,最终确定国有投资平台重庆两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民营企业吉利迈捷投资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作为战略投资人。

2020年11月,力帆股份及其出资人会议以及十家全资子公司债权人会议,均高票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庆五中院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2021年2月,重庆五中院作出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重整程序。


3、重整计划概要

吉利迈捷、两江基金共同发起设立的“满江红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以及吉利迈捷、吉利科技、或吉利迈捷/吉利科技持股比例达70%以上的绝对控股的公司作为参与公司重整投资的实施主体。重整计划方案:

1)满江红基金将有条件受让转增股票中的1,349,550,000股,其中包括向力帆股份支付转增股票受让价款30亿元,该价款将主要用于支持上市公司经营、实施产业转型升级方案、购买优质经营性资产及实施产业整合并购等。

2)产业投资人将有条件受让转增股票中的900,000,000股;

3)转增股票中的964,623,721股用于清偿债务,其中:约4亿股将分配给力帆股份债权人用于清偿债务;为彻底化解十家子公司债务风险,保全经营性资产,大幅度降低资产负债率并彻底恢复持续盈利能力,约5.6462亿股将提供给十家子公司用于向其债权人分配以清偿债务。

4)普通债权的清偿。每家普通债权人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债权部分,由力帆股份在本次重组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期六个月内依法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清偿完毕。

5)有财产担保债权在担保财产的评估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其中: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对应质押保证金的,由相应的质押保证金优先清偿,未能受偿的部分将按照普通债权受偿方案获得受偿。

(二)有财产担保债权对应的担保财产未处置变现的,则就担保财产评估价值范围内的债权,由力帆股份在本重组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后5年内以现金方式予以留债分期清偿,按照上述评估值留债分期清偿后,未能受偿的部分按照普通债权受偿方案获得受偿。

(三)有财产担保债权对应的担保财产予以处置变现的,则相应有财产担保债权以担保财产处置所得款项优先受偿,未能受偿的部分按照普通债权受偿方案获得受偿。

6) 融资租赁债权

融资租赁债权人对融资租赁物享有所有权,在法院裁定批准本重整计划之日起3日内,融资租赁债权人可向管理人提交并送达行使取回权申请书,行使取回权;若在上述期限内融资租赁债权人未主张行使取回权的,则视为融资租赁债权人不行使取回权并委托管理人处置相应融资租赁物,融资租赁物处置方式如下:

(1)针对融资租赁物不予以保留且需要处置的,管理人将参照重整计划规定的财产处置方案处置融资物,该融资租赁物的市场变现价款将支付给融资租赁债权人,融资租赁债权人债权扣除市场变现价款后的剩余部分按照普通债权受偿方式予以清偿。

(2)针对融资租赁物予以保留的,管理人将向融资租赁债权人送达融资租赁物回购通知书,若融资租赁债权人在送达之日起3日内未书面提出异议则视为同意回购,由债务人按融资租赁物的评估参照有财产担保债权留债分期清偿的条件向融资租赁债权人进行回购,在回购款支付完毕之后融资租赁物所有权由债务人享有;融资租赁债权人债权在扣除评估值之外的剩余部分按照普通债权受偿方式予以清偿。

7) 预计债权:已向管理人申报,但因涉及未决诉讼等原因而尚未经管理人审查确定的债权,以及账面记载但未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本次重整中按照其申报金额或账面记载金额进行相应预留,其债权经审查确定之后按同类债权清偿方案予以清偿。

8) 劣后债权:劣后债权将不直接占用本次重组偿债资源。在本重整计划获法院裁定批准之后起三年后,若为预计债权预留的现金及股票资源经分配后仍有剩余的,则劣后债权可参照普通债权受偿方案进行清偿;但若预留的股票及现金资源不足以按普通债权受偿方案所有劣后债权的,则按各劣后债权金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9) 税款债权和职工债权:不作调整,由力帆股份在本重组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期六个月内依法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


4、典型意义

1)力帆股份司法重整案,是国内首家汽摩行业上市公司司法重整案。

2) 通过司法重整,整体化解了企业危机,维护了6 万余户中小投资者、5700 余名职工的合法利益,保障了上下游产业链千余家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3) 广东远景产业投资董事、知名破产重整专家王佳佳博士指出,采用“财务投资人+产业投资人”的模式引入战略投资人,形成了推动企业重生的双重“驱动力”:一方面,通过国有平台公司和民营企业共同牵头设立投资基金引入社会资本参与企业重整,为企业发展给予资金支持;另一方面,通过行业龙头企业导入新技术、新业态,将传统的汽车、摩托车制造业务升级为智能新能源汽车产业新生态。

4) 重整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撤销了对力帆股份(601777)的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ST力帆”现已更名为“力帆科技”,截至今年8月27日,总市值280.35亿元。力帆股份及十家子公司也都实现了扭亏为盈,全面实现了企业脱困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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