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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创业者、投资人股东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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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182条的规定,只有在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才赋予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权利。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2010年4月,赵女士入职深圳市汇银运达服饰有限公司(简称汇银公司),担任该公司职员。2012年,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郭伟伟要求下,赵女士无奈代郭伟伟持有汇银公司10%股权,受郭伟伟指派担任汇银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11月,赵女士从汇银公司离职。2015年1月,赵女士入职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担任财务经理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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