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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0
发布日期:2022-04-10
案例索引
裁判文书:周仁清与上海新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569号
案 由: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裁判日期:2015年6月23日
裁判要旨
有限公司自行解散的,其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但这并不表明清算组必须吸收所有股东参加。股东参加清算组的权利属于股权中的共益权,应遵从资本多数决规则。清算组仅是公司清算阶段的执行机构,而非议事决策机构,公司股东会可以决议确定由部分股东参加的清算组。
案情简介
新汇公司于2004年9月30日成立,股东为周仁清(持股比例为6%)、文汇公司(持股比例为90%)及王永兴(持股比例为4%)。经营期限自2004年9月30日至2014年9月29日。
2014年9月29日,新汇公司召开股东会,周仁清、王永兴、文汇公司到会,形成如下决议:一,新汇公司自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之日(2014年9月29日)解散,进入清算阶段,该议案同意股东占总股数100%;二,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为程吉、李树根(程吉和李树根为文汇公司指派)和王永兴,王永兴担任清算组负责人,该决议同意股东占总股数94%,不同意股东占总股数6%;三、清算组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应当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四、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及时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确认;五、清算结束后,清算小组应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三、四、五项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东占总股数100%。周仁清在该决议中表明该决议剥夺其参加清算组权利,违反《公司法》,坚决反对。
此后,周仁清以侵犯其股东权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本案经上海虹口区法院一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确认上述股东会决议有效。
争议焦点
有限责任公司决议清算组成员未由全体股东组成的是否有效?
裁判摘要
法院认为: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决定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依据该条文的规定,法律是对清算组的组成人员的身份作出了规定,即公司股东有进行清算的义务,而并非对于股东参加清算组的权利作出规定,且该条文并未规定全体股东均应当作为清算组成员。基于此,新汇公司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以作出股东会决议的方式确定清算组成员并无不当。《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并不属于效力性的强制规定,故涉案决议并不违法,即不能以此否定涉案股东会决议相关内容的效力。
此外,关于周仁清提出的如若不能参与清算组,将不利于其及时了解和掌握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从而可能对其造成不利等意见,本院认为,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知情权、对违法清算申请启动强制清算程序,以及追究清算组成员清算赔偿责任等多项救济途径,前述机制可以保障小股东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故本院对于周仁清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原审作出的不予支持周仁清要求确认涉案股东会决议相关内容无效的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解析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对于股份公司的清算组人员构成一般并无争议,即“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但对于有限公司的清算组人员构成,是否局限于“由股东组成”,则存在较大争议。本案作为经典案例,支持了有限公司清算组不必包含全部股东。但法院在判决中仍然间接表达了有限公司清算组成员仅能包含股东的含义。对此我们认为,在自行清算过程中,由股东以股东会决议方式组成清算组,而清算组成员并不仅限于股东本人,并且应当可以包含股东以股东会决议方式确定的其他人员。
首先,《公司法》刻意将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区别规范,可以理解为对有限公司人合性和小股东权利的倾向性保护,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按此逻辑,对比人合性更强的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可见,对于合伙企业,法律都没有课以如此严苛的规范,对比之下,若直接认为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必须由全体股东组成,则显得较为不合理。
其次,若将本条文视为强制性规范并严格适用,那么其含义应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成员应由全体股东构成”,即:1.清算组成员不得包含股东以外的人员;2.清算组必须包含全部股东,不可将部分股东排除在外。如此理解在实务中则会带来诸多困难。首先,当有限公司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时,根本无法组成清算“组”;此外,当有限公司的股东是法人而非自然人时,对于法人如何组成清算组也存在疑问,法律也没有类似于“由法人股东推选代表进入清算组”的相关规范。
综上,我们认为,在自行清算中,理论上公司清算组成员中必须包含公司股东,出资比例最高的股东应当成为清算组负责人。对于剩下的清算组人员构成,只要股东会决议通过即应视为有效。
案例评析人:潘瑀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