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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0
发布日期:2022-04-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七条规定: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可见,公司财产无法清偿债务时并不必然进入破产程序,清算组可与债权人协商制定债务清偿方案,该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经人民法院确认,清算组可按照该协商方案进行债务清偿,执行完毕后即可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无需转入破产程序。若债权人对清算组提出的债务清偿方案不予认可,或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案例延伸:《浙江东瓯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2017)浙1121破3号,浙江东瓯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称法院于2017年作出民事裁定受理破产清算后,截至2019年6月,债务人对外债务总额21529522.49元,而支付破产费用后可供清偿的现有财产仅8199.84元,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请求宣告浙江东瓯鞋业有限公司破产。同时,管理人将剩余可供清偿的财产按照分配方案分配完毕后,债务人已经无财产可供继续分配,故申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宣告浙江东瓯鞋业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浙江东瓯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