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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益债务的确认及行使应履行什么程序?

2022-04-10

发布日期:2022-04-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随时清偿”原则,共益债务的债权人可根据民事程序随时主张,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负责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故共益债务自然应由破产管理人负责进行确认并清偿,但具体的确认程序及清偿程序并未明文规定,其中关键点在于管理人对共益债务进行确认前或清偿前,是否需要法院确认,乃至债权人会议确认。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的,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未明确向法院事前报告还是事后报告,且债权人会议或委员会仅行使监督权。

实践中,破产管理人为避免纠纷产生并且免责,一般都会事前报告法院,经法院裁定通过后,或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八款规定“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由债权人会议通过后,再行确认或再行支付。

若管理人不予以确认或拒绝支付的,当事人可就向破产受理法院提起诉讼,如债权人主张确认共益债务且要求管理人立即返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在破产分配时,要优先于债权人的破产债权从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中支付,管理人应当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进行及时的核实、确认、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明确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顺序以及破产财产不足清偿破产费用的处理方式,即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当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可见,《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中第一款中对共益债务“随时清偿”并不意味着可以判令债务人对该债务立即返还,共益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在破产程序中请求破产管理人依法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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