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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0
发布日期:2022-04-10
一般认为,经过债权确认程序后产生两方面的法律后果:
第一,被确认的债权获得参加破产程序的破产债权人资格,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依据其被确认的债权性质(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数额等在债权人会议中享有投票表决权。在分配债务人财产时,参加相同性质债权的清偿顺位,并以此计算获得清偿的比例。
对没有被确认的债权,分两种情况:一种是经过债权人会议的核查程序已经被确定不是破产债权,其不得参加后续的破产程序;另一种是其债权属于尚未确定或者不能确定的债权,这种债权人可以根据法院临时确定的债权性质或者债权数额在债权人会议中行使表决权。
但是,如果结果最终被确认不属于破产债权时,不得参加对破产财产的分配,已经获得的分配,应当予以返还;如果最终被确认为破产债权的,其按照最终确认的性质和数额参加表决或者分配,已经按照原来临时确定的债权行使的表决权,不再纠正,但分配财产应当按照最终确定的债权性质和数额进行,原则上对临时确认的债权予以提存,不产生分配返还的问题。
第二,由于债权的确认是通过两种方式进行的,一种是在破产程序中,通过法院裁定确认债权表确认的债权,另一种是在破产程序以外,通过诉讼程序确认的债权。为防止时间拖延,诉讼案件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管辖,通过法院生效的判决确定债权。
无论是诉讼程序还是非诉程序,对有争议债权还是无争议的债权,破产债权均是通过法院的生效裁判确定的,破产程序中的裁定与审判程序中的生效判决,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即具有对世效力,既判力和执行力,生效裁判对任何人均具有法律效力,无论是否为案件的当事人,非依申诉程序不得改变裁判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