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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 重庆五中院: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评估办法(试行)

2023-04-14


为科学评估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的工作,促进管理人依法履职,保障破产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编制、指定及评估工作的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对编入本院《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中的管理人,依照本办法进行评估。
第二条 管理人评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对管理人的工作评估实行个案评估和年度评估。评估结果是编制和调整管理人名册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审理破产案件的审判组织负责个案评估工作,评审委员会负责年度评估工作。
第五条  个案评估对管理人办理具体破产案件进行量化评估,重点评估管理人在个案履职中的内部管理、勤勉尽责、工作效率、专业素养等。
第六条  案件审结后十五日内,管理人应当向审理破产案件的审判组织提交个案履职报告,对其个案履职情况进行自我评价。 第七条  审理破产案件的审判组织根据管理人的个案履职情况,对《管理人个案履职情况评估表》所列明的各项内容进行评分。
个案评估总分为100分,60分以上为合格。
个案评估未满60分为不合格;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提交个案履职报告的,个案评估为不合格。
第八条  个案评估应当于案件审结后三十日内完成。个案评估结果应当告知管理人。管理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结果十日内向审理破产案件的审判组织申请复核一次。审理破产案件的审判组织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完成复核。 第九条  审理破产案件的审判组织应当于每月底前将本月作出的个案评估结果报送评审事务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年度评估从个案评估结果、年度办案数量、管理人机构规模和经验、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破产实务研究成果等方面对管理人进行年度评分。
对管理人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情况,可以通过测试等方式进行考评。
第十一条  年度评估由年度案件评估和年度履职评估两部分构成,满分为100分。其中,年度案件评估65分,年度履职评估35分。
年度评估得分60分以上为合格;年度评估得分未满60分为不合格。管理人年度内有两个个案评估为不合格的,年度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提交年度履职报告的,年度评估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年度案件评估计分方式为当年度管理人所办案件个案评估得分的平均分。
年度内办结的案件以个案评估得分计入年度案件评估基础分值。年度内未办结的案件,以全市管理人当年度已结案件评估平均分计入年度案件评估基础分值。管理人年度内未结案且无在办案件,年度案件评分按当年度已结案件评估得分最低分计分。
管理人申请参与随机指定12次以上未被指定且无在办案件和办结案件,不参与年度评估。
第十三条  管理人应当于次年一月底之前,向本院提交上一年度履职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办理破产案件的情况;
(二)个案评估分数;
(三)管理人机构规模和经验;
(四)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情况;
(五)破产实务研究成果;
(六)参加与管理人工作相关的业务培训、信息化应用等情况;
(七)协助改善破产工作公共事宜;
(八)被处罚情况;
(九)其他管理人认为应当报告的事项。对前款内容,应附有相关证明材料、凭证。
第十四条  年度评估工作应当于次年二月完成。年度评估结果应当告知管理人。管理人对年度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复核一次。评审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完成复核。年度评估结果向重庆市破产管理人协会通报,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强制清算案件指定本院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为清算组成员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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