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13日,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东华科技”)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通辽中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2】内05破4号之二)。通辽中院对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康乃尔”)管理人提交的《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予以终审裁定。
鉴于被申请人内蒙古康乃尔丧失清偿能力,2022年10月13日,东华科技向通辽中院申请对内蒙古康乃尔移送破产审查,并申请对内蒙古康乃尔破产重整。通辽中院于2022年10月26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2】内05破申11号)。通辽中院裁定受理本公司对内蒙古康乃尔的破产重整申请;该裁定自2022年10月26日生效。
2023年2月15日,内蒙古康乃尔管理人向通辽中院提出申请,提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2023年3月9日,通辽中院对《重整计划(草案)》裁定如下:
1.批准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2.终止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