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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办法(试行)

2022-12-17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工作,保障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和审判工作公正、高效、有序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企业破产案件审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人民法院受理的依法需要指定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的企业破产案件。全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强制清算案件,参照适用本办法。全市人民法院审理的预重整案件,依照本院预重整案件相关规定的流程确定管理人;进入破产程序需要重新指定管理人的,依照本办法指定。

第二条 选任管理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依法、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应从编入本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中依法选任管理人。重大破产案件可以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中选任。

第二章 管理人的选任

第四条 选任管理人,可以根据破产案件的分类采取轮侯摇号、随机摇号、竞争加摇号、径直竞争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破产案件根据裁定受理时债务人的具体情况分为简单破产案件、普通破产案件和重大破产案件。简单破产案件、普通破产案件由破产合议庭确定;重大破产案件,由合议庭报专业法官会议确定。破产案件确定类别后应由破产合议庭予以标注。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简单破产案件:
1.债务人破产债务总额预计在 500 万元以下或者债权人人数在 50 人以下,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破产案件;
2.无财产可供分配或者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破产案件;
3.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属于简单破产案件的。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破产案件:
1.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上市公司的破产案件;
2.债务人财产分散,在全国或者全省范围内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破产案件;
3.债务人财产价值或者破产债务总额预计在 5 亿元以上的破产案件;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按照合并后的财产价值或者破产债务总额计算;
4.债权人人数在500 人以上的破产案件;
5.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属于重大破产案件的。

第八条 普通破产案件是指除重大破产案件、简单破产案件之外的破产案件。

第九条 简单破产案件由本院统一按照轮候摇号的方式确定管理人。普通破产案件一般采取摇号的方式确定管理人。对于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社会矛盾突出的普通破产案件以及重大破产案件,由法官专业会议讨论后,采取竞争加摇号或径直竞争的方式确定管理人。普通破产案件和重大破产案件选任管理人,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自行组织实施。

第十条 采取轮候摇号方式,各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将案件信息以书面形式报本院,由本院将编入《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所有社会中介机构通过摇号确定管理人。已被确定为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再纳入下次轮候摇号确定管理人的范围,如最后只剩一家社会中介机构未轮候的,直接指定该社会中介机构为管理人,以此类推,直至所有编入本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

轮完后启动第二轮轮候摇号方式确定管理人。

第十一条 采取摇号方式,人民法院应通过法院诉讼资产网、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以及本地人民法院网等网站发出公告,并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短信等方式向编入本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发出报名邀请,然后从报名的社会中介机构中以摇号方式随机产生管理人和备选管理人,当管理人不能履职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由备选管理人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若报名的社会中介机构只有一家,且不存在不能担任管理人的情形,则直接指定该社会中介机构为管理人。无社会中介机构报名的,则在本院编入《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中以摇号的方式随机确定管理人,所确定的管理人受该次公告内容约束。

第十二条 采取竞争方式确定管理人,应制订竞标条件。符合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报名参加,并提交相应资料,由评审委员会根据社会中介机构的规模、业绩以及拟委派管理人团队负责人、常驻人员的职业经验等方面予以综合评分。竞争方式综合评分完毕,取综合评分排名前三名的社会中介机构摇号产生管理人和备选管理人,当管理人不能履职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由备选管理人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如采取前款方式排名第一名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综合评分高于第二名社会中介机构的综合评分 20%以上分值的,则直接选任综合评分第一名的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如符合竞标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只有一家,且不存在不能担任管理人的情形,则可以直接指定该社会中介机构为管理人。采取竞争加摇号方式选任管理人的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应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本地法院网和行业协会网站发出公告,并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短信等方式向编入本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社会中的中介机构或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中的管理人发出竞争报名邀请。采取竞争加摇号方式选任管理人的破产案件,应当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可以参照编制管理人名册的评审委员会组成。

第十三条 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案件受理法院已经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为其中一家债务人企业指定管理人的,一般应当指定该管理人同时担任其他关联企业的管理人。

第十四条 以上企业破产案件由破产合议庭对破产案件类别进行标识,并将企业基本信息和选任管理人的具体要求以书面形式移送各人民法院技术部门。技术部门负责发布公告、邀请社会中介机构,并联合院内部监督机构对报名的社会中介机构的报名资格进行审查,选任管理人。对各人民法院受理的简单破产案件,统一报本院技术部门通过轮候摇号的方式选任管理人。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重大破产案件可以采用联合体报名的方式选任管理人,参加联合体报名的,原则上应是本院编制的《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联合体报名的社会中介机构原则上不超过三家;如有特别重大复杂的破产案件,确需三家以上社会中介机构联合或者本院编制的《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之外的社会中介机构参加选任管理人的,由本院决定。

第十六条 管理人在破产案件终结后,应当依照《广安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关于提取管理人报酬基金方案》提取破产清算公益基金。

第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申请更换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定情形,依职权更换管理人的,应当指定备选管理人为管理人;未产生备选管理人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选任管理人。对被更换的管理人,人民法院应当向该管理人所在的破产管理人协会予以通报,并视被更换的原因,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参加管理人选任等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移除管理人名册。

第十八条 按照本办法选任的社会中介机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本次指定的,由人民法院将该社会中介机构移除管理人名册,且该社会中介机构五年内不得申请加入本院管理人名册。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有新的规定或者本院有新的意见的,适用法律、司法解释、上级人民法院或者本院新的规定、意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2年11月29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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