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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新规】沪深交易所加强对上市公司破产事项监管指引

2022-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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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31日,沪深交易所同时分别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破产重整等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下称《破产指引》),就上市公司破产及预重整事项涉及的信息披露、监管规则完善、规范运作及参与方责权利进行了全面规定。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涉及破产事项的,应严格按照《破产重整信息披露指引》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破产重整等事项》

指引第13号破产重整等事项,适用于主板、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通用业务规则目录》同步调整。其中,在第二章停复牌和内幕交易防控中,要求上市公司实施预重整、重整、和解、破产清算期间,原则上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停牌,上市公司及有关各方应当切实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及内幕交易防控工作,分阶段披露破产事项的进展,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管理人认为确有需要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停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个交易日,确有必要的,可以延期至5个交易日。


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

其中提出,上市公司实施预重整、重整、和解、破产清算期间,原则上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停牌,上市公司及有关各方应当切实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及内幕交易防控工作,分阶段披露破产事项的进展,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管理人认为确有需要的,可以向本所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停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个交易日,确有必要的,可以延期至5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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