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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破产法庭:104名员工离职三年后获偿工资——中宇公司执行转破产清算案

2022-05-14

一、基本案情

1、公司资不抵债,截至破产之日,上百名被拖欠工资的员工已经被迫遣散离职

深圳中宇元一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宇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27日,是一家经营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播放业务的科技企业。因产品开发能力弱,市场竞争激烈,原材料及其他生产要素成本增加,公司于2017年4月停止营业,资不抵债,截至破产之日,上百名被拖欠工资的员工已经被迫遣散离职。

2、债权人公司向申请强制执行未得到清偿后申请启动“执转破”程序

债权人深圳华科仪公司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未得到清偿,遂申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启动“执转破”程序,移送深圳中院破产清算。2020年6月10日,深圳中院裁定受理中宇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了管理人。

3、公司尚欠104名职工工资,法院裁定确认公司5笔普通债权及1笔社保债权

经管理人调查,公司尚欠104名职工工资,合计金额达4854590.49元。管理人通过走访、调查、电话联系等方式与104名职工取得联系,登记在册并公示。此外,法院裁定确认了公司5笔普通债权及1笔社保债权。

4、公司破产清算受理前普通债权人已申请强制执行,为避免程序重复、提高司法效率,深圳中院同意宝安法院继续拍卖财产

本案审理中发现,中宇公司破产清算受理前,普通债权人深圳市北方永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已经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封了公司名下所有的机器设备。在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时,宝安法院已经完成了机器设备的评估工作。考虑到公司已经停止经营,且无重整或和解的可能,管理人接管公司资产后也需要进行处置,且财产评估期限即将到期,为避免程序重复,提高司法效率,深圳中院同意宝安法院继续拍卖财产,并且指令管理人在拍卖后第一时间接管拍卖款。

5、法院裁定宣告公司破产并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2021年3月11日,法院裁定宣告中宇公司破产。因本案涉及职工债权人人数众多,且现有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职工债权,在分配破产财产时,承办法官征询管理人关于管理人报酬的意见,管理人主动表示愿意让渡部分报酬用以清偿职工债权。2021年4月29日,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职工债权清偿比例提高至88.66%。分配方案裁定认可后,管理人一周内完成了破产财产的分配工作。

二、典型意义

充分发挥破产程序制度价值,疫情期间雪中送碳,稳定民心

本案是执行移送破产清算的案件,程序间的切换体现出不同的制度价值取向。执行程序注重保护申请执行人的个别债权权益,其目的在于鼓励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而破产清算程序优势是在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理念下,优先保障职工债权。

本案在办理中,充分发挥破产清算程序优先保障职工债权的制度优势,在疫情期间法院通过破产程序全方位、多角度、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职工债权的受偿。假若公司未进入破产程序,还在之前的执行程序中,机器设备原来由普通债权人申请查封并强制拍卖,按照执行程序的受偿顺序,机器设备的拍卖款依法应当用于清偿首次查封人,职工债权将完全无法获得清偿。

本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高效开展中宇公司的破产财产变价工作,最终促使职工债权由执行程序的零清偿提高到了近90%的清偿率,大力缓解了疫情期间职工的生存压力。案件审结后,职工代表分别向法院和管理人赠送了锦旗,表示疫情严峻,经济压力大,前公司拖欠工资几年,不曾想过还能拿到几乎全部的工资,真是雪中送炭,惊喜不已。

极力压缩破产费用,最大化清偿职工债权,疫情期间同舟共济

职工债权人相较于其他债权人而言处于弱势地位,抗风险能力弱,并具有一定的生存权属性,对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至关重要,故破产法赋予职工债权一定的优先权地位,将职工债权优先于税款债权及普通债权清偿。在新冠疫情反复的社会大背景下,企业经营困难,职工无奈失业,求职不易,求薪困难。

本案职工债权人人数众多,在疫情期间,生存压力更是陡升。案件在办理过程中,法官对可能发生的每一项破产费用都精打细算,极力压缩,尽一切可能提高职工债权的清偿效率,全力缓解职工的燃眉之急。

一方面,协调高效处置破产财产,节约交易成本。

本院裁定受理中宇公司破产案件后,管理人本应接管公司名下的资产,但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情况,宝安法院已经启动了财产处置,财产评估期限即将到期,若按照普通破产案件处理,由管理人接管后再进行评估、拍卖,不仅程序重复实无必要,也会增加破产费用,造成浪费。为加快财产处置,尽快实现职工的债权,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故法院并未要求宝安法院暂停中宇公司拍卖工作,而是督促管理人尽快与执行法官取得联系,继续推进拍卖,并于拍卖结束后立即接管拍卖款,尽快用于分配财产。

另一方面,融情于理,协商管理人让渡的部分报酬,用于清偿职工债权。

本案破产财产4806240.08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管理人可从中计提报酬500621元,属于破产费用,不用分配给职工。经与管理人协商,管理人愿意主动让渡部分报酬用以清偿职工债权,使职工债权受偿的范围大于了破产法规定的清偿范畴,使职工债权的清偿率由87.61%提高至88.66%。

通过极力压缩破产费用,本案最终实现了88.66%的职工债权清偿率。清偿率的提高不仅仅是数字,更是数字背后能惠及的104位职工及其家庭。

本案的办理,有助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体现了司法稳定民心稳定市场的制度价值,体现了疫情之下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的人文关怀,是中央“六稳六保”中保就业保基本民生政策精神在实践中的生动诠释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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