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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院破产审判十大破产清算重整典型案例​

2022-05-26

浙江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8家子公司联动重整案
【基本案情】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980,以下简称众泰汽车)是浙江省唯一一家A股上市的车企,拥有燃油车和新能源乘用车资质,是国内最早布局新能源汽车产业的车企,在国内自主汽车品牌中位列第五。众泰汽车以汽车整车研发、制造及销售为核心业务,累计生产销售各类型号汽车120余万辆,其与控股股东铁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牛集团)自2006年以来连续13年位居永康市纳税榜首,2017年度纳税12.2亿元,达到发展顶峰。自2018年11月开始,众泰汽车及其母公司铁牛集团出现债务危机、流动性危机。2019年初,因汽车市场整体深度调整,企业作出错误的战略性决策,铁牛集团和众泰汽车流动性风险彻底爆发,生产制造端停工停产,导致2000余家供应商、800余家经销商、近万名员工债务问题。2020年6月,因审计机构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报告,众泰汽车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而更名为“*ST众泰”,股票价格一度跌至1.14元,随时有跌破面值退市的风险。在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最高法院、浙江省高院精心指导下,在湖南省高院、长沙中院的大力配合下,金华、永康两级法院先后克服重整受理报批难、年报审计任务重、投资人引进波折多、江南制造管辖权争议、企业员工流失严重、天价业绩补偿悬空等难题,与长沙中院协调审理,顺利完成众泰汽车及其下属子公司“1+8”联动重整。
【审理情况】

2020年9月18日,永康法院受理众泰汽车预重整,并指定管理人。众泰汽车下属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制造)等8家合并报表的子公司陆续进入破产程序。2020年10月10日,金华中院对众泰汽车重整进行立案登记审查,正式启动重整报批工作。经多方努力,众泰汽车重整预案、业绩补偿和大股东违规占款等问题解决方案得到证监会认可。在先后获得证监会、最高法院复函同意后,金华中院于2021年6月9日正式裁定受理众泰汽车重整。2021年9月30日,经过依法公开遴选确定江苏深商控股集团(以下简称江苏深商)为重整投资人,2021年10月25日20亿元重整资金全部到位。2021年10月28日,最高法院协调确定长沙中院管辖江南制造重整案,两地三家法院应承接之前工作成果、协同推进众泰汽车及其下属8家子公司整体联动重整。2021年11月9日,众泰汽车及下属8家子公司债权人会议顺利召开,重整计划草案分别提交各公司债权人会议表决并获高票通过。金华中院、永康法院、长沙中院先后裁定批准众泰汽车及8家子公司的重整计划。2021年12月8日,众泰汽车资本公积转增及转增后股价不实施除权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并发布公告。2021年12月14日,众泰汽车转增股票在中证登完成转增登记至管理人账户。2021年12月27日至12月31日,金华中院、永康法院、长沙中院先后裁定所辖案件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本案综合运用现金清偿和股票清偿等方式,使各类债权获得高比例清偿,妥善处理了众泰汽车及其下属子公司约140亿元负债,平稳化解了3000余家债权人以及近万名职工的债务问题。通过上市公司与其下属子公司联动重整,从根本上改善上市公司的财务结构,消除退市风险,实现复工复产,较好地保障了6万多中小股民的利益,众泰汽车重整案达到了高质量重整的目标,有力保障了债权人、股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政府与法院、省内法院与省外法院、母公司与子公司、预重整与重整“四个联动”协调审理模式,最终实现上市公司风险化解,联动重整成功,“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典型案例,对上市公司跨区域风险化解具有较高借鉴价值。(1)府院常态化联动,风险化解有成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浙江省三级政府和法院建立了常态化协调机制,联动推进众泰汽车重整。政府和法院分别同步向证监会、最高法院报请批准众泰汽车重整,并根据反馈意见及时会商修改。府院共同研判,快速解决拟列入特别公示名单、江南制造被责令整改等重大事项,合力争取发改委和证监会的支持,有效保留众泰汽车的核心资产价值。府院高频深度沟通,为重整工作的推进创造良好基础和外部环境。(2)跨省联动协同重整,凝心聚力整体推进。最高法院根据众泰汽车的实际情况,确定了“两地协同、联动重整”的务实方案。浙江省高院、金华中院与湖南省高院、长沙中院密切对接,最终促使两地法院形成共识,将核心子公司江南制造成功保留在众泰汽车体系内。(3)母公司与子公司联动,“一盘棋”化解风险。众泰汽车与其下属子公司同步协同重整,整车制造的研发、设计、产、供、销体系全部保留在上市公司体系内,众泰汽车的整体价值得以保持。众泰汽车向8家子公司提供部分转增股票和现金用于清偿债务,提高了债权人的整体清偿率,实现企业财产价值最大化和债权人的公平受偿。(4)预重整与重整有效衔接,破产程序快速推进。预重整阶段开展债权申报、资产清理、问题梳理等工作,迅速摸清企业基本情况,确定整体处置思路,及时完成上市公司受理报批。提前启动投资人公开招募工作,高效锁定三家潜在重整投资人,无缝对接司法重整,为化解危机争取了时间。

案例二:杭州东方文化园系七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

【基本案情】

东方文化园系七公司以杭州东方文化园旅业集团有限公司为中心主体,主营景观游览及导游服务,其投资经营的东方文化园系杭州市重点旅游项目,占地1200亩,曾被评为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因受担保链牵连、民间借贷负债过高等因素影响,东方文化园系公司资金断裂,出现债务危机,于2020年4月17日向萧山法院申请启动预重整程序。萧山法院第一时间启动府院联动机制,萧山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建工作专班。通过前期预重整工作,于2020年7月由债务人向萧山法院提出预重整转破产重整的申请。后东方文化园系其他公司根据管辖规定陆续向杭州中院、桐庐法院申请破产重整,经杭州中院报省高院同意,东方文化园系公司破产重整案指定萧山法院审理。

【审理情况】

萧山法院充分发挥破产预重整优势,快速衔接“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助力危困企业再生发展,优化地区营商环境,具体措施有:(1)意思自治,完善管理人市场化选任机制。依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工作规程》相关规定,由主要债权人、债务人等协商推荐并参与评审,择优选定预重整阶段管理人,有效提高债务人重整积极性及管理人工作效率。(2)府院联动,破产不停产。萧山法院提前介入预重整阶段的法律指导与监督工作,就债权审核、战略投资人引进方式等重大事项监督指导,以“破产不停产”的思路缓解停业带来的资产贬值问题,维护债务人的各项生产要素及重整价值。通过府院联动,在重要节点上提请召开沟通协调会10余次,稳定职工情绪、落实安全经营等。(3)合理分拆,盘活重整资产。东方文化园系七公司涉及服装、酒店及房地产等多项经营内容,第一次重整招募失败后,结合实际分拆重整标的,激活意向重整投资人的投资意愿。最终经公开遴选,确定杭州权福艺实业有限公司为东方文化园系七公司之一杨岐投资公司重整投资人,重整金额10.8亿元;金帝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三江国际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三公司联合体为其余六公司重整投资人,重整金额20.5亿元。(4)科技赋能,线上高效召开债权人会议。考虑到疫情防控等需要,通过线上债权人会议平台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600余人参与表决,最终重整计划草案高票表决通过。2021年6月15日,萧山法院裁定批准东方文化园系七公司之一杨岐投资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7月14日,裁定批准其他六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7月底,杨岐投资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其余六公司的重整资金已经到位,管理人陆续实施分配。历时一年,东方文化园系企业全部重整成功。

【典型意义】

本案是萧山法院先行先试探索权利人推荐管理人机制,推进管理人选任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预重整制度价值,有效提高重整效率和成功率的典型案例。该案主要债权人、债务人协商推荐并参与选任预重整阶段管理人,加强各利益相关方对管理人的履职监督,提升相关方重整积极性,实现了司法介入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融合与互补。该案在预重整阶段实现重整价值识别、重整方案市场化协商,有效缩短司法处置周期。进入重整程序后,顺利实现预重整转重整的“无缝”对接。由此,东方文化园品牌价值得以保留,共计化解不良债务近70亿余元,盘活不良账面资产27.3亿元,500多名职工队伍得以稳定,多方权益得到最大保障,也为优化杭州市法治营商环境提供了优质样本。杭州法院在省高院指导下,率先探索权利人推荐管理人机制和预重整机制,并将其作为营商环境改革创新试点事项上报。2021年10月,该事项被列入国家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事项清单。

案例三:宁波北欧工业园区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基本案情】

宁波北欧工业园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欧公司)于2002年设立,注册资本3738万美元。北欧公司管理经营北欧工业园区,园区土地面积约为440亩,厂房面积约为17.5万平方米,共有注册企业70余家,80%为北欧企业。受企业互保影响,2016年北欧公司经营困难,不断涉诉涉执,资产陆续被5家法院查封。2019年6月25日,镇海法院裁定受理北欧公司破产清算案,并依法指定管理人。

【审理情况】

北欧工业园作为我国首个主要引进北欧企业的工业园区,在推动宁波与北欧国家的经贸合作中发挥了积极的纽带作用,因此,北欧公司重整价值显著。基于此,在受理北欧公司破产案件后,镇海法院即注重维系企业的运营价值。2019年12月4日,债务人北欧公司以存在重整意向为由申请进行重整,2019年12月6日,镇海法院裁定对北欧公司进行重整。


一是通过府院联动市场化引进重整投资人。因北欧公司进入重整时并无潜在投资人,该院通过与当地政府联动,市场化引进投资人,通过线上线下双渠道,公开、公正、公平面向市场招募,进行了40余场谈判,从债权清偿率、投资者与北欧公司主营业务适配性、投资方案可行性等方面市场化选定投资人。最终成功引进宁波恒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提供8.3亿元重整资金,切实化解北欧公司债务危机可能引发的不稳定风险。

二是阳光司法确保公开透明。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及时向各方主体披露、通报破产流程、管理人工作节点信息,保证各项环节依法公开透明。对破产程序中北欧公司营业事务的管理、重整投资人的招募及评选、债权清偿规则等,由债权人全程参与、监督。因过程公开、权利公平、程序公正,有效提升了债权人对破产工作信任度,重整计划草案得以高票表决通过,其中普通债权人组达到同意人数占比95.83%、债权金额占比90.09%。

2021年5月20日北欧公司重整成功。根据重整计划,重整方提供8.3亿元重整资金,用于清偿优先债权的款项为7.14亿元,用于清偿普通债权的款项为1.16亿元,其中6万元以下小额债权100%清偿,6万元以上普通债权首次清偿率达到41.77%,远远超出清算状态下18.94%清偿率。现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是府院联动,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和法治手段化解企业债务危机,成功重整涉外破产企业,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典型案例。(1)实行破产不停产,维护整体营运价值。审理期间,北欧公司实现营收6000万元,成功做到破产期间生产不停、管理不乱、员工不散,极大提振了各相关方的重整信心。(2)程序公开透明,保障债权人等相关主体的知情权、监督权。破产程序推进中及时向各方主体披露、通报破产流程、管理人工作节点信息等,也获得了债权人的认可,重整计划高票通过,很好体现了破产程序公开、透明的属性。(3)多措并举提高债权清偿率。协助解决房地分离现状和土地权属瑕疵等问题,提升北欧公司资产价值。妥善处理关联企业以物抵债等相关事宜,维护公司股权价值,提高了重整对价。

案例四:瑞安市天庆交通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基本案情】

瑞安市天庆交通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庆公司)成立于1990年8月10日,公司注册资金114万元,主要从事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船配件、小五金制造、加工、销售。天庆公司地址坐落于瑞安市桐浦镇桐溪村,属于老一批乡镇企业,因企业资金链断裂、主营产品被外资企业抢注专利等因素,导致大量产品积压并出现债务危机。因资不抵债,债权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申请天庆公司破产清算。2017年9月25日,瑞安法院裁定受理并指定管理人。

【审理情况】

经调查,天庆公司破产财产已资不抵债,公司仅有资产为坐落于瑞安市桐浦镇桐溪村的不动产,该不动产的土地使用权权利类型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性质为批准拨用(拨用宅基地)。瑞安法院就土地出让条件函询当地主管部门,复函称:基于本案案情,需征得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后,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的不动产转让登记。但本案中,天庆公司的不动产系处相邻三个村交界,涉及三个村集体。同时,天庆公司存在法定代表人向十余位村民借款未清偿的情况,故成功征得三个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若对天庆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其主要资产无法挂拍处置,甚至会出现处置成本高于处置价值的情形,将严重减损广大债权人利益。

基于此,瑞安法院就天庆公司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和挽救可能进行进一步审查,结果显示进行破产重整符合社会各方意愿,有利于实现各方利益共赢。首先,天庆公司成立时间较长,保留着乡镇企业特色,继续存续经营可以拯救企业;其次,天庆公司的职工大多是当地村民,存续经营可保障当地村民就业;最后,通过重整可大大提高全体债权人清偿率。其后,在天庆公司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征询参会债权人将破产清算转重整的意见,得到100%的同意。

在天庆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前,管理人事先公开招募意向投资人,签订重整意向文件,收取意向保证金,并约定重整意向延续至投资人缴纳保证金后的1年半内,如果超期未进入重整程序则无息退还保证金。此举也大大提高了本案的重整成功率、加速了重整进程。随后,管理人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淘宝网阿里拍卖破产强清平台多次进行公开招募,最终招募到愿意参照天庆公司不动产的对价取得天庆公司100%股权的重整意向投资人。

2021年9月6日,瑞安法院裁定对天庆公司进行重整。考虑疫情原因,《重整计划(草案)》通过建立债权人微信群、快递邮寄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并顺利通过。2021年12月7日,瑞安法院裁定批准天庆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重整程序盘活资产,创新瑕疵财产处置模式的典型案例。(1)有效处置瑕疵资产,提高债权清偿率。鉴于本案不动产的特殊性,如果通过清算程序以现有财产清偿现有债务,在清偿破产费用后,普通债权的清偿率几乎为零。管理人无法处置不动产,破产清算陷于困境。通过重整程序,将普通债权的清偿率提高至9.4%。(2)挽救乡镇企业,带动乡村经济发展。天庆公司住所地位于三个村交界,属于老一批乡镇企业,进行破产清算将导致职工失业,企业被注销退出市场。重整可以实现债权人、债务人的共赢。(3)纾难解困,为清算困局提供新思路。当破产财产涉及难以流通或者流通成本过高的资产时,可以通过招募投资人的方式,引导转入重整程序,通过企业的存续经营,盘活企业资产。

案例五: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等三公司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8月7日,注册资本5.5亿美元,股东瑞能新加坡有限公司100%持股,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单晶硅棒、单晶硅片、多晶硅锭等。该公司在国内拥有16余家子公司,是全球光伏产业中少数具备从多晶硅到光伏发电系统的垂直一体化运作大型太阳能企业集团之一。2017年以来,因经营不善,持续亏损严重,银行贷款到期不能清偿,相关纠纷不断进入诉讼,公司银行账户等资产被查封,公司陷入停业状态。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向嘉善法院申请破产清算。2019年12月18日,嘉善法院裁定受理并通过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2020年5月6日,嘉善法院根据浙江昱辉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浙江昱辉照明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二家公司破产清算申请。

【审理情况】

2020年7月10日,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浙江昱辉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浙江昱辉照明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昱辉三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合并召开。

经调查,昱辉三公司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土地及厂房、机械设备、原材料、知识产权等,价值约7.9亿元,另有应收债权等。经裁定确认债权451笔,确认金额46.55亿。2020年9月5日,嘉善法院依法裁定宣告昱辉三公司破产。

2020年10月20日,嘉善法院根据管理人提交的昱辉三公司合并破产清算申请报告举行了听证会。为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嘉善法院于2021年2月9日裁定昱辉三公司合并破产清算。

审理过程中,嘉善法院积极推动构建“党委领导、政府支持、部门协作、审执联动”破产审判新格局。一是基于疫情防控与推进破产审判当事人“一件事”改革要求,积极运用线上方式推进破产审判各项工作,964位债权人通过线上申报债权。436名债权人通过线上方式参加债权人会议,开通线上咨询渠道,及时为债权人答疑解惑。二是践行善意执行理念,根据昱辉三公司厂区租赁企业复工复产需求,跟踪调查,主动服务,助力9家租赁企业复工复产,护航“六稳”“六保”。三是府院联动,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妥善安置500余名员工问题,涉及金额2700万元。在1个月内与厂区内16户租赁企业达成腾退协议,妥善解决债权人与破产企业租赁主体的矛盾,极大提高破产财产的处置效率和价值,破产主体资产经公开竞价成交额达7.8亿元,创嘉兴地区破产财产拍卖最高成交价格纪录。四是高效出清僵尸企业,助推政府重大高端智造项目顺利落地投产。全球精密制造龙头立讯智造欲在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嘉善)片区追加投资二期项目,投资额达30亿元。在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基础上,创新制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从一债会到破产主体财产成功处置,用时仅4个月,高效出清低效产能,释放优质土地资源450亩、厂房20万平方米,助推智造二期项目顺利入驻投产,实现产值160亿元。

2021年12月22日,昱辉三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嘉善法院予以裁定认可。

【典型意义】

本案是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清理大型民营“僵尸企业”的典型案例。昱辉三公司地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嘉善)片区,公司陷入债务危机并停产,其名下有大量土地及厂房等优质要素资源,嘉善法院以切实发挥破产审判在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工作出发点,通过能动司法、府院联动,密切与相关部门协作,克服疫情不利影响,积极运用现代化信息手段推进破产审判,护航“六稳”“六保”,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安置因公司破产产生的职工问题,高效出清低效产能,盘活土地等市场优质要素资源,实现“腾笼换鸟”。通过破产审判助推重大高端智造产业项目顺利落地投产,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案例六:浙江新天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基本案情】

浙江新天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龙公司)是湖州市长兴县一家高能耗、高排放的印染企业,主要从事棉、化纤印染精加工业务。近年来因生产技术落后、主营业务受挫,企业资金链断裂,严重资不抵债。经债权人申请,湖州中院于2020年7月8日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并在清算程序中提前招募意向投资人;后于2021年5月7日裁定该公司转入重整程序。

【审理情况】

新天龙公司从事印染行业逾20年,是长兴县虹星桥镇唯一印染企业,旗下全资子公司是当地重要的污水处理企业,整体具备较为完整的生产要素,并持有一定体量的排污权。长期以来为当地众多纺织企业提供“印染+污水处理”的产业配套,同时承担当地生活污水的处理和再生利用任务,是当地行业龙头企业,曾于2017年成功上市新三板。新天龙公司若清算退出市场,将对当地纺织产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处理不慎更将影响居民日常生活和当地环境安全。同时,清算状态下,企业长期积累的各类生产要素和资源不能得到有效利用,排污权无法快速重新配置并实现价值,普通债权清偿率也仅为7%左右。

根据调查分析情况,湖州中院在清算阶段提前启动意向投资人招募,进行重整可行性研判,并适时转入重整程序,围绕推动企业绿色转型,从四个方面推进破产重整:一是借助府院联动机制,协调当地政府聘请专业运维单位负责污水处理业务继续运营,并由环保部门对企业环保工作进行重点监管,保障当地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处理需要,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确保环境安全。二是设置“环保承诺”作为投资人参选前提条件,要求投资人签署《环境保护承诺书》并围绕绿色经营理念制作重整投资方案,将绿色低碳经营相关要求作为意向投资人资格审查的重要内容,努力招募有能力确保企业绿色转型的合格投资者。三是采用“报价承诺+网络竞价”模式确定意向投资人,要求投资人锁定重整投资最低报价并作出竞价承诺,取得竞价资格后方可参与网络竞价,最大化实现排污权等各项生产要素的市场价值,使得普通债权清偿率从7%提高至30%以上,获得债权人会议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和出资人组全票通过、普通债权组人数97.06%高票通过。四是在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协调解决原出资人股权质押、查封等各类障碍,确保重整计划在三个月内提前执行完毕,重整后企业继续追加投资,在工艺装备、污染治理、安全生产等方面整治提升,协调处理企业信用修复,进一步推动破产企业重获新生,走上绿色低碳转型的全新发展道路。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破产重整制度促进高能耗、高排放困境企业绿色低碳转型,服务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典型案例。案件审理中,湖州中院协同管理人在破产程序选择、企业经营维护、重整投资人招募、重整计划制定和执行等各个环节深入贯彻落实绿色发展观,围绕服务产业结构绿色优化升级,在破产程序中力保环境安全,以促进企业绿色转型为导向招募重整投资人,优化规则设计提高企业重整价值,并在重整后持续推动企业整治提升,取得了良好效果。最终重整计划得以顺利执行,各项生产要素的利用效率通过重整得到显著提高,破产企业逐步走上绿色低碳转型的发展道路,体现了破产审判运用重整法律手段帮助企业提质增效、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职能作用。

案例七:浙江越美国际轻纺商贸城有限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

【基本案情】

浙江越美国际轻纺商贸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美公司)系诸暨市知名企业,经营范围为市场投资开发建设等,其投资开发的诸暨商贸城物流轻纺城项目规划建筑面积40万平方米,总投资逾20亿元,系“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浙江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近年来,越美公司因对外担保涉诉,大量资产被查封、冻结,企业资金链断裂,2015年7月项目停工。2020年12月17日,诸暨市人民法院受理了越美公司提出的预重整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

【审理情况】

越美公司在陷入困境后多次自救无果,通过属地政府部门诸暨市商贸城建管委向诸暨法院提出了纾困解困诉求,诸暨法院与市风险办、商贸城建管委多方联动,综合考量,提出以预重整模式为企业纾困,化解债务危机。随后诸暨法院通过听证程序征询了越美公司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于2020年12月17日受理了越美公司的预重整申请。预重整期间,管理人共收到申报债权411家,其中购房户83家,申报债权总额高达14.36亿元,管理人核定债权总额为12.44亿元。面对购房户、承租人、实际施工人、建筑工人、材料商、民间借贷债权人等多元利益纷争,诸暨法院出台《关于审理预重整案件的操作指引(试行)》,确保预重整有序推进、有章可循,为企业自主协商和谈判提供公信平台;商贸城建管委专门成立工作专班协同推动各项工作开展,在规费减免、税收优惠、预售恢复、协调按揭贷款等方面发挥了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作用。诸暨法院还指导管理人充分尊重债务人的主导地位,辅助债务人与债权人、投资人等进行商业谈判,最终,在综合考虑企业的资产负债、经营能力、发展前景、偿债能力等多项因素的前提下,各方达成了一揽子化解企业债务危机、盘活资产实现重新销售的预重整方案。方案明确债权人自愿减免债权3.32亿元,另有5家关联债权人(债权金额2.59亿元)自愿将清偿顺位劣后,并同意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作受偿,越美公司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实际需要清偿的债权金额缩减至6.53亿元;为进一步缓解流动资金压力,除现金清偿外,允许债权人自行选择房屋抵偿的清偿方式且在招募续建施工单位时设置以房屋抵偿工程款的条件。同时,诸暨法院在本案中积极探索特殊的共益债务模式,在成功招募投资人同时,引导投资人受让债权以解决在建工程抵押等问题,防止企业再次陷入僵局,推动了商业谈判与庭外和解无缝衔接,关联问题一揽子解决。2021年7月7日,诸暨法院裁定越美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同年8月13日,越美公司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因部分债权人同意减轻越美公司担保责任,为保障担保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时,对普通债权组再行细分,分为对外担保债权、自愿留后债权、其他普通债权三组表决。最终,《重整计划草案》经各债权组表决高票通过,根据《重整计划草案》确定的清偿方案,确认无争议的9.12亿元债权将100%受偿;8月31日,诸暨法院裁定批准越美公司的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预重整程序化解企业债务危机、引领企业走出困境的典型案例。诸暨法院在程序推进过程中遵照意思自治原则,以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预重整程序启动及“退出”机制的设置上,充分尊重债务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意愿,并为债务人与债权人、投资人等多方商业谈判创造良好环境、搭建公信平台。同时,根据不同债权人的权利需求,创新分组表决方式,缓解了越美公司的偿债压力,提高了越美公司对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也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充分保障了担保债权人的合法权利。诸暨法院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以法律为基础规范,考虑商业习惯等因素,推动形成企业主导、多方参与的企业救助制度,探索建立“政府支持、法院指导、企业自主、管理参与”的新型预重整模式,既实现了司法程序的价值,又体现了综合治理的优势,走出一条企业纾困解困的特色道路,使陷入重重债务的企业涅槃重生,是优化诸暨市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生动实践。

案例八:常山县大胡山果蔬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基本案情】

常山县大胡山果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胡山果蔬”)位于浙江省常山县城郊,主营业务有瓜果蔬菜等农产品的种植、销售和配送服务,先后被评为“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市级扶贫龙头企业”“省级扶贫龙头企业”,并且持有浙江省著名商标“大胡山”一枚。大胡山果蔬与县内21家企业、学校及政府部门签订果蔬配送协议,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为了扩大经营规模,大胡山果蔬贷款新建办公楼、农产品交易中心,截至案发时的固定资产有土地3300平米、厂房7060平米,且均已设置抵押担保。自2017年起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诉。上述财产评估价2364.2821万元,执行期间三次流拍(保留价1306.8万元),债权人于2021年1月向常山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经调查,债权总额为2362.29355万元,其中担保债权1745.61万元,另涉及29名的职工工资26.03万元、社会保险费13.25万元和劳务报酬114.3万元。

【审理情况】

面对执行程序中的数次流拍,如果继续进行破产清算程序,其结果只会陷入破产程序中重资产处置难的僵局。常山法院在破产审查过程中,发现债务人陷入财务危机的真正原因是现金流受限,如果能够注入资金,存在复苏的可能。同时鉴于该企业系省级扶贫农业龙头企业,拥有省级著名商标,且主营事业和营销网络有市场前景,完全具备重整价值和拯救可能。为此,常山法院主动释法明理,引导债务人申请重整。2021年4月2日,根据大胡山果蔬的申请,裁定该案由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2021年4月14日,管理人对外公开发布招募公告,浙江某贸易公司于同年5月12日提交了《重整投资意向书》并缴纳保证金。

因涉案财产全部抵押,担保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29名农民工的权益可能面临无法清偿的不利后果。为此,常山县法院指导管理人及时编制了《常山县大胡山果蔬有限公司重整方案(草案)》,主要内容:一是投资人向大胡山果蔬注资1310万元,并获得目标公司100%的股权;二是从重整对价中提取153万余元用于支付29名职工的劳动债权和劳务报酬,未受完全清偿的抵押债权列入普通债权按比例清偿;三是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6.66%。


经表决,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上述重整方案。常山法院根据管理人申请,于2021年9月14日裁定批准上述重整计划,现已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常山,地处浙西边陲,是全省26个欠发达县之一,大胡山果蔬作为常山的省级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在破产重整程序得以重生,对于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具有现实意义。(1)农企复苏有助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通过利益衡量,从1310万元的重整对价中提取150余万元用于填补29名职工在欠薪和社保方面的资金缺口,有效防止因“破”致贫和因“破”返贫,助力“真脱贫、脱真贫”。将劳务报酬与劳动债权的同等对待,解决农民工的燃眉之急和后顾之忧,满足人民群众对“劳有所得”和“老有所养”这种美好生活的向往。(2)农企复苏有助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乡村振兴的关键是产业振兴。具体到大胡山果蔬这个致力于扶贫事业的涉农企业,通过重整程序把更多的工商资本、企业家等优质要素和稀缺资源引向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广大农村,聚集“三农”事业,为农业产业注入新的血液并不断强化造血功能,通过产业振兴进而促进乡村振兴。另外,大胡山果蔬是集农作物的种植、销售、配送于一体的服务类企业,能够有效融合第一、三产业,企业复苏能够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吸纳当地农村富余劳动力就近就业。

案例九:浙江瑞宏塑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浙江瑞宏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宏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8日,企业主要经营范围为塑料制品、橡胶制品、PVB胶片制造、橡胶原材料批发、技术进出口等。瑞宏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职工工资及清偿债务,2021年诉讼案件明显增多,其中天台县珍妮装饰材料经营部因瑞宏公司拖欠债务无法清偿,向天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法院审查发现,瑞宏公司执行案件众多,且房产已经拍卖处理,为了保障各债权人的利益,法院引导天台县珍妮装饰材料经营部申请瑞宏公司破产清算,并于2021年6月9日裁定受理。

【审理情况】

本案系“立转破”案件,债务人企业有大量诉讼及执行案件,且核心资产在执行程序已被司法处置。在此情况下,天台法院抓住工作重点,通过深化“立审执破衔接机制”,推进破产审判便利化,具体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前移审查端口。天台县珍妮装饰材料经营部于2021年5月8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瑞宏公司支付拖欠款项。立案庭收到案件后,通过系统发现瑞宏公司有大量被起诉及被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及时通知破产合议庭。破产合议庭经调查了解情况,判断债务人企业已符合破产的基本条件,故引导天台县珍妮装饰材料经营部申请瑞宏公司破产清算,法院依法予以受理,有效化解潜在诉讼案件20余件。

二是强化执破衔接。通过已建立的“立审执破衔接机制”,在移送破产前,执行程序已基本理清瑞宏公司的债权结构、规模、主要资产情况,瑞宏公司的核心资产厂房已经法院执行司法拍卖,成交价为3255.5万元。为维护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利益并有效降低司法成本,破产庭及时通知执行部门停止执行分配,通过破产程序统一财产公平分配,有效化解执行及在潜在执行案件110余件。

三是加快破产清算。案件审理过程中,承继执行程序中对核心资产已处置的工作成果,通过简易审理,提高破产程序效率。在债权人共130余人、债务规模5400余万元且所涉债权种类较多的情况下,从破产案件受理之日至完成第一次财产分配仅用时10天,有效提升破产审判效率。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构建“立审执破”工作格局,推进诉源治理,切实解决执行难,实现破产办理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1)形成“立审执破”合力,有效推进诉源治理。通过讲破产审查端口前移的方式,在诉讼过程中引导原告申请企业破产,阻断后续多起诉讼案件。通过畅通立案和破产受理的衔接程序,实现了“立转破”案件办理的规范化、一体化,一方面为当事人减少了诉讼成本,另一方面又节约了司法资源。(2)打通执行“最后一公里”,切实解决执行难。通过破产程序,清理了大量执行积案并有效化解了潜在的执行案件,实质性提高执行案件的办结力度,助力提升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3)深化执破衔接,实现破产办理便利化。本案在移送破产审查前,执行程序已基本厘清债权结构、规模、资产情况等,核心资产在破产受理前即已通过司法拍卖处置完毕,有效缩短了司法处置周期。自进入破产程序到第一次财产分配仅用10天时间,加速清理“僵尸企业”,为建立健全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

案例十:浙江欧华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浙江欧华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华造船公司)是浙江省造船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曾被认定为中国船舶行业一级I类生产企业。然而,随着近年来全球造船行业整体不景气趋势,欧华造船公司主营业务受到严重冲击。加之船舶修造属于资金密集型产业,对修造方的垫资能力具有极高要求,欧华造船公司债务包袱高达百亿规模,最终导致资金链发生断裂,陷入债务危机。2018年5月7日,舟山中院裁定欧华造船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并指定管理人。

【审理情况】

(1)合并破产,兼顾效率公平。管理人经总体分析与梳理,认为欧华造船公司与关联公司符合合并破产条件,遂提出合并破产申请。舟山中院召开听证会,全面征询拟合并企业与相关债权人的意见。综合各方均认同合并的意见,依法裁定合并破产,有效提升破产审判效率,兼顾全体债权人的公平。

(2)探索重整,及时推进程序。经充分调研,管理人与主要债权人均认为欧华造船公司多年积累的企业底蕴及品牌优势,具有重整价值。舟山中院尊重各方意见,积极支持引导。然而,6个月引进投资者期间届满后,重组未获理想效果。为避免资产贬值,舟山中院及时宣告欧华造船公司整体破产,管理人随之启动财产变价工作。

(3)整体处置,维护核心价值。欧华造船公司历经多年发展积累,资产基础雄厚,包括土地、厂房、海域、船坞、在建船舶、重型机械设备、船舶配件存货等。这些资产不仅保存完整,一直处于持续良好的维护状态,还蕴含长久积淀的经验、技术、商誉等无形价值。如果简单拆零处置,尽管部分资产可能会快速折现,但将导致其他资产被分离后处置困难。更关键的是,欧华造船公司的无形价值将消散。鉴于此,经多次研判分析,最终确定了“剥离与主营造船业务无关资产,整体拍卖与主营造船业务相关资产”的基本思路。舟山中院指导管理人积极与意向投资方开展沟通,化解有关障碍与矛盾,最终促成整体资产通过淘宝司法拍卖以9.58亿元顺利成交。

(4)依法妥善维护外包工合法权益。船舶修造企业不仅是资金密集型行业,也是劳动密集型行业,涉及特有的外包工群体。欧华造船公司进入破产后,面临近2000名外包工高达1.8亿元欠薪需要消化的问题。对此,一方面强化法律分析论证,精准界定外包工债权性质可参照建设工程价款认定,以在建船舶变价款作为优先受偿的资金来源,为解决外包工欠薪问题指明法律适用出口;另一方面有效依靠府院联动机制,多方合力,通过提升财产价值、税收政策支持等措施,弥补资金缺口,逐步化解外包工群体利益保护的难题。最终妥善解决外包工欠薪问题,维护了外包工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通过破产清算程序,维持和实现企业核心运营价值的典型案例,一定意义上颠覆了固有的“清算=倒闭”旧式思维,从另一个角度诠释了困境企业“向死而生”的拯救可能。通过整体处置核心资产,维持了欧华造船公司的核心生产力,达到了实质性的重整效果。通过考察引进合格投资方,延续区域支柱产业的运营价值。欧华造船公司所在的小干岛厂区,是省政府重点规划的以船舶修造为主导产业的工业海岛。为延续船舶修造支柱产业的生命力,避免资产闲置与资源浪费,在引进投资方时,特别重视和强调投资方对小干岛造船资产的持续开发和利用,在主体资格、注册资本、运营资质等方面均提出了适格要求。还特别引导和建议意向投资方今后优先保留聘用欧华造船公司原有核心经营团队及一线职工。留住团队的同时,也留住了欧华造船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与运营价值。目前,原欧华造船公司破产后遗留的4艘在建船舶已顺利完成续建并交付船东,原核心经营团队与专业技术队伍250余人均得以留用,投资方积极推进企业转型升级,欧华品牌的运营价值得以延续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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