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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法院破产重整、清算两大典型案例介绍​

2022-06-02

海南法院破产重整、清算两大典型案例介绍
案例一:海南中航特玻材料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海南中航特玻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特玻公司)成立于2008年12月26日,是一家位于海南省老城经济开发区国有控股企业,注册资本193220.75万元,现有职工394人,年产值3.6亿元,注册登记机关为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业务范围为特种玻璃研发、生产及销售。2020年12月17日,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航通用公司)以中航特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连年亏损、扭亏无望、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具有重整价值,且进入破产重整是国资委“处僵治困”具体工作要求为由,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一中院)申请对中航特玻公司进行破产重整。

【典型意义】

该案是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府院联动”机制的典型案例,仅用14天完成立案受理,仅耗时5个月就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妥善化解了中航特玻公司约20.61亿元的债务,保障了287名职工的就业,企业主体及生产资质运营价值得以存续,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最大限度实现了债权人及投资人的利益平衡和共赢,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破产重整是在法院主导下进行的司法程序,但对于职工权益保障、税费减免、企业信用修复以及金融环境稳定维护等问题,必须紧紧依靠当地政府的有力支持,统筹整合各方力量,多渠道解决危困企业的矛盾和问题。本案中,澄迈法院与澄迈县政府积极沟通协调,共同探索建立“府院联动”机制,一方面依法支持、保障管理人履行职责,规范管理人工作,与管理人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对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点问题及时沟通和研判,另一方面,积极与澄迈县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协调对接,多次组织召开重整协调推进会议,在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引进玻璃行业龙头公司作为重整投资人进行投资,统筹解决破产企业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的风险防范、资产处置等问题,确保重整计划的顺利进行,有效地帮助破产企业脱离困境转型重生。中航特玻公司重整成功,不仅为海南自贸港保留珍贵的制造实业资源,还新增大量就业岗位,对地方经济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积极意义。

案例二:海南南北通互联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破产和解案

【基本案情】

海南南北通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北通公司)是一家于2018年8月17日在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住所地为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椰海大道西新南北通物流园综合大楼104房,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销售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维修、系统集成;网页设计与制作、电脑图文设计、网络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网络销售电子产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秀英法院)依照已生效的民事判决及潘某的申请,立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某与被执行人南北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标的金额为75362元、执行费1030元。在执行过程中,秀英法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向银行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车辆登记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海南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向海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南北通公司名下财产,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秀英法院到南北通公司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11月20日,秀英法院作出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潘某以被执行人南北通公司经强制执行却未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南北通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典型意义】

本案系债权人因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无法获偿后转而申请破产清算的破产案件。受理法院根据执行部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况,认定债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应予破产审查的情形,快速立案。在破产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充分利用电子科技手段,简化破产程序,并联破产事项,压缩破产办理时间。同时,债权人会议除现场表决外,还采用书面、传真、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有效地提升了表决效率,实现本案自立案之日起至终结破产程序之日止在六个月内快速审结。并且,人民法院充分利用破产程序转换规则,通过破产清算程序转为破产和解程序,实现了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和债务人企业存续的双重效果,体现了破产和解制度在企业挽救和社会矛盾化解上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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