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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在参与公司破产重整中有哪些模式?

2022-06-05

企业进行重整程序后,对投资人的资金需求是非常迫切的。投资人对重整企业的作用不仅能够助力重整企业获得资金,解决短期的困境、清偿债务,更重要的是解决企业一些的技术、管理、市场等问题。促进企业转型成功。
那么投资人参与公司重整有哪些模式呢?

1、股权转让型
此种方式是常见的参与破产重整的方式。投资人以固定款项作为投资金额,全部用以清偿重整企业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破产债权等债务,并取得重整企业100%股权。在按照《重整计划》债权调整和受偿方案清偿完毕后,投资人不再承担偿债方案之外的任何清偿责任。
投资人可单独参与重整企业股权转让,或与其他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重整企业股权转让。

2、分离清算型股权转让型
此种重整投资方式与一般的股权转让有典型区别。这种模式是将重整企业100%股权及对应资产的实际控制权(含有价值资质、品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为“壳资源”从现有资产中剥离,由重整投资人以固定价格竞得并继续经营重整企业,剩余资产及债权债务由重整后的企业设立专门资债处置公司承继,完成后续清算工作,并将上述竞价金额作为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灵活采用分离清算型股权转让的重整模式,通过“资产平移、分离式处置”方式,在不减少清算资产情况下,将最有价值的企业资质、品牌保留在辖区内继续发挥效用,并获得较高竞价金额供债权人参与分配,真正实现“无害化剥离资债,有效性利用资源,最大化保护权益”的重整目的。

3、共益债务投资
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债权人、债务人的共同利益所负担的债务。共益债务投资具有一定的优点。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在偿债优先级上仅次于管理人费用。且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共益债务投资相较于一般的重整投资,更省时省力,在债务人不存在无法恢复经营而导致破产清算的前提下,共益债务投资人不需要面对重整企业回复持续盈利能力不确定性的巨大风险以及真实情况较难摸清的工作难度,投资回报周期更短。

4、重整企业原股东作为投资人直接投资
多数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的原因是资金紧张,流动性短缺,导致公司及子公司多笔金融机构贷款逾期违约,多家金融机构已提起诉讼或仲裁,并申请财产保全,公司及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人民法院冻结、资产被人民法院查封,这种情况下即使公司业务有竞争力,也不可避免的因债务原因陷入恶性循环。

破产重整企业的原股东如果具有经济实力,以新增投资的形式参与破产重整,借上述重整中企业破产法给予重整企业全面的封闭式保护措施,改变重整企业的恶性循环,亦未尝不可。不同于其他主体入主破产重整企业,因为其本身就是重整企业的股东。虽然眼下经营存在困难,但是作为股东方,对企业的业务和财务情况应该是很了解的,业务开展具有便利性。该模式为重整企业的业务方向和转型发展提供了一个可行的方式。

5、信托方式
作为所有持牌类金融机构中唯一一个经营范围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业投资三大领域的金融机构。信托公司所具有的制度优势使得其参与破产重整项目的角色较为丰富和多元化,在实务中可结合破产企业、债权人、投资人的资金需求、合作诉求及对破产重整企业本身的价值判断,灵活设计交易结构,体现不同的角色定位。

6、其他
上述投资方式仅为纷繁复杂的重整案件中出现较多的方案。实务中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况,可以产生不同的投资方案组合。各级法院、管理人、投资人、债务人、债权人亦可围绕拯救重整企业这一终极目的自主创新,形成个性化投资方案。

重整企业多存在一些信誉问题、经营异常问题。投资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比如去除一些不必要的业务,不盈利的业务。只留核心业务、核心技术,减少企业运营成本,帮助企业快速步入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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