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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8
据悉,2022年4月20日,申请人林锦佳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海口法院申请对新大洲进行破产清算。
2022年6月16日,公司收到海口法院《民事裁定书》。海口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公司的注册地虽位于海南省海口市桂林洋开发区,但该地址已无人办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三条“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的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条“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应当由上市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即上市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规定,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海口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裁定如下:对林锦佳的破产清算申请,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