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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试点的“深圳模式”取得初步效果

2022-06-24

“个人破产制度的目的是帮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实现经济再生。”2021年3月1日,我国境内首部地方个人破产立法——《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正式开启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的序幕。

从2021年7月的个人破产重整首案,到同年10月的个人破产和解首案,再到次月的个人破产清算首案,一件件具有里程碑意义案件的完美办结,标志着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落地生根,运行良好。

随着实践经验的累积,“府院联动”愈发紧密,个人破产的配套制度陆续出台,深圳市个人破产制度改革的路子越走越宽,“法院审判+机构管理+管理人执行+公众监督”四位一体的个人破产事务办理体系大树日益枝繁叶茂。在逐步消弥社会对“债务人可能利用个人破产恶意逃债”担忧的同时,也充分彰显了对“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开展司法救济的“深圳温度”,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添上了生动的注解。

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是中央赋予深圳重要改革任务,也是深圳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内生需求。截至2020年1月底,在深圳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已达329.8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123.6万户,占比为37.5%。除此之外,还有大量自我雇佣的商事主体广泛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然而,由于个人破产制度长期缺失,这部分商事主体一旦遭遇市场风险,需要以个人名义承担无限债务责任,无法实现从市场有序退出和再生。因此,建立完善个人破产制度,为“诚实而不幸”的市场主体提供遭遇债务危机的后续保障,能够为个人创业者解除后顾之忧,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深圳在构建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上走在全国前列。

深圳破产法庭综合办主任景晓晶告诉记者,截至5月31日,深圳破产法庭共收到个人破产申请1171件,法官一对一面谈辅导642人,已经立案审查102件,启动破产程序34件,审结各类破产案件90件。其中,个人破产重整、和解、清算三种程序首案均已裁定,深圳个人破产制度改革可以说是蹄疾步稳。

严把“诚实而不幸”审查关

破产等于从此“躺平”、不用还钱了?个人破产制度会不会成为“老赖”逃废债的“避风港”?《条例》实施之初,社会各界不乏争议与担忧。

在《条例》实施当月,深圳中院便收到260件个人破产申请。其中,申请人只就其主观希望免除的债务进行部分申报、不申请亲朋好友的借款;只申报特区内的财产、隐瞒特区外财产;部分申请人的负债是由奢侈消费、过度投机、过度举债引起……对这些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法院坚决说“不”。按照《条例》,即便他们通过材料审查予以立案,还将经历破产公示、法官审查、管理人调查、债权人会议、免责考察等多个法律环节,并可能被追究破产欺诈的法律责任。

没有一部法律百分之百完美,没有一项制度能一蹴而就。曹启选表示,虽然有立法支持,但去年破产法庭对个人破产案件办理也是在“摸着石头过河”,审核申请材料,与申请人逐一面谈辅导,一次又一次指导债务人和管理人完善方案……“我们用一年的时间,通过建立起数据模型分析申请类型,对个人破产程序进行全面梳理,总结出了一些深化改革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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