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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 | 破产清算审判的几个典型案例

2022-07-24


案例一、某电器公司撤回对某能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案
——破产前调解帮助有经营能力的企业避免破产清算

裁判要旨
在破产受理审查时,人民法院对有持续经营能力,但因一时支付不能而不能清偿个别债务的企业,应积极开展破产前调解,鼓励债务人与债权人通过债务延期等方式,帮助有经营价值的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

基本案情
能源公司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3125万元,主营范围为环保节能产品的技术开发、生产及销售及节能服务等,经营状况为在业。因能源公司拖欠电器公司到期货款264210元,经法院强制执行未果,电器公司申请能源公司破产清算。
经审查,能源公司虽不能清偿电器公司到期债务,但有可追收的应收账款近550万元,足以清偿对电器公司的债务。能源公司已经积极采取司法手段追收。能源公司异议称其经营状况正常,但资金不足,待应收账款追收到位后足可偿还电器公司的债务,不同意破产清算。经法院调解,促成双方以债务延期、分期偿还的方式达成和解,电器公司撤回破产清算申请。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法发〔2022〕2号】要求科学甄别、依法保护有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对受疫情等因素影响无法清偿所有债务但具有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债务重组、资产重构等方式进行庭外和解,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本案中,法院根据查明的企业资产和经营情况,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个别到期债务等特点,积极开展破产前调解,促成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使有经营能力和发展前景的市场主体得以继续经营。

案例二、某科技公司申请某汽车用品公司破产清算案
——审慎认定有经营能力的困境中小微企业的破产原因

裁判要旨
对于营业正常、员工稳定,但因疫情原因导致一时支付不能,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中小微企业,人民法院应审慎认定破产原因,避免有持续经营能力和发展前景的中小微企业进入破产程序。

基本案情
汽车用品公司成立于2017年,注册资本300万元,经营范围为汽车零配件贸易和汽车服务等,经营状况为在业。汽车用品公司对科技公司负有到期债200459元,无其他负债。科技公司经强制执行未果后申请对汽车用品公司破产清算。汽车用品公司有价值300000元的存货和可追收的对外债权105000元,汽车用品公司异议称不能清偿的主要原因是疫情期间汽车用品销售订单骤减,随着疫情缓解,公司员工稳定,业务逐渐回暖,很快就能偿还对科技公司的债务,不同意破产清算。经调解未果,法院以汽车用品公司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一时支付不能,不属于明显无清偿能力,尚不具备破产原因为由驳回科技公司的申请。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企业是否符合破产受理条件时,要注意审查企业陷入困境是否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所致而进行区别对待。对于疫情爆发前经营状况良好,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而导致经营、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要结合企业持续经营能力、所在行业的发展前景等因素全面判定企业清偿能力,防止简单依据特定时期的企业资金流和资产负债情况,裁定原本具备生存能力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

本案中,法院贯彻落实《企业破产法》和疫情防控相关司法政策,审慎审查破产原因,认为债务人虽经强制执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债务人仅有对申请人的一笔负债,疫情原因订单骤减导致暂时财务困难。且在破产受理审查时,债务人资可抵债,营业逐步恢复,员工稳定,行业发展前景较好,从而认定债务人不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不具备破产原因,未受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案件办理取得良好效果。

案例三、某文化发展公司破产清算案
——简易清算促使无生命力的小微企业迅速退出

裁判要旨
快捷、灵活和低成本的简易破产程序促使无生命力的小微企业得以快速清算,迅速退出市场,帮助债权人在最短时间里实现利益最大化。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17日,法院裁定受理文化发展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管理人。因文化发展公司债权债务关系简单,财产状况明晰,法院适用快速审理程序审理,要求管理人同步开展接管、财产调查审计、债权申报审查等工作。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经核查债权无异议,法院当庭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1833169.19元;对财产管理、变价等事项,一并表决通过。审计机构于9月17日出具审计报告。法院于9月28日裁定宣告文化发展公司破产,9月29日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同日,管理人通过广州中院“智破”系统一键分配完毕,并向法院提交财产分配报告,提请终结破产程序。9月30日,法院以分配完毕为由裁定终结文化发展公司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快速清理债权债务,通过程序简化整合多个破产事项同步办理,变“串联”为“并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如网络公告、电子送达、在线会议、网络拍卖、在线分配等方式,节省程序时间和成本,促使在市场竞争中失败的中小微企业及时退出市场,帮助债权人迅速回收债权。

本案是广州中院实行破产案件繁简分流以来,债务人有财产可供分配的破产案件中审结时长最短的案件,从裁定受理至终结破产程序,办理时间仅为45天,其中接管企业、确认无异议债权、资产审计仅用时33天,从宣告破产至终结程序仅用时3天,是广州地区“办理破产”总体改革成效的典型样本。本案入选《人民法院案例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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