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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 深圳破管协:管理人办理个人破产工作要求

2024-07-19

2024年7月18日,针对管理人在办理个人破产重整案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提升办案质效,深圳破产法庭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有关规定,对管理人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1. 管理人接到指定通知后,应当在次日通知债务人在两日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以及已知债权人的联系方式。重整计划草案规定内容应当基本合理,具有可行性,符合个人破产条例有关规定的要求(具体要求可参见《重整计划草案注意事项》)。

2. 管理人应当协助债务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并提示债务人,法院受理重整申请裁定系依据债务人申报的破产原因、财产状况、债务状况、还款计划等内容判断其是否符合个人破产条例有关规定,不能作为确认债务人提出的债权清偿比例、还款计划的依据。债务人应当结合清偿能力、是否资不抵债、利害关系人权益、重整计划可执行性等因素制定合理、可行的重整计划草案。

债务人确有客观原因无法在两日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可以在五日内提交。

3. 管理人应当在接到指定通知后三日内发出债权申报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公告,并在五日内完成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工作。

4. 管理人应当在接到指定通知后十日内将重整计划草案报给法院,并上传至重整线上平台供债权人下载或者将重整计划草案直接发送给债权人,告知债权人反馈意见的途径,同时向债权人作保密提示。

管理人应当及时收集、询问债权人的反馈意见,并及时组织债权人与债务人沟通协商。

5. 管理人应当在接到指定通知后三十日内将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稿上传至重整线上平台,并通知已确认债权的债权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结束前发表表决意见。债权人在线上、会议现场发表的意见均为有效意见,以最后发表的意见为准,所作出的表决一并计入表决额。债权申报的时间一般为三十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债权申报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召开。

6. 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五日将债权表和未申报债权登记表发送给债权人,并报给法院。

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或者管理人认为重整计划草案合理、可行的,应当及时提请法院确认债权。管理人认为重整计划草案不合理应当终结重整程序因而无需确认债权的,应当向法院报告。

7. 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申请重整、重整计划草案提出异议的,管理人应当作出说明,并及时向法院提交申请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报告。

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依据个人破产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申请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管理人应当就债务人的破产原因、主要财产、经济状况、重整计划可行性、债权人提出的异议等有关事项提出意见。

8. 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应当及时询问债务人是否修改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表示需要修改重整计划草案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债权人和债务人发出召开债权人会议的通知,并自表决未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再次召开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债务人未提交修改后的重整计划草案的,管理人应当及时申请法院终结重整程序。

9. 个人破产重整案件终结程序后,管理人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上传至重整线上平台,供债权人查询。

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管理人应当将重整计划上传重整线上平台。有必要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管理人应当及时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管理人应当根据重整计划有关规定将债务人日常收支专门账户、偿债资金专门账户、保全的债务人财产、执行情况等事项通知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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