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后,债权人可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以实现债权清偿。如未能及时申报债权,后期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进行补充申报。
李峰是大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主要销售自动压砖机。2010年公司将500万作为借款出借给南方水泥厂,用于水泥厂购买设备。后李峰因为一些原因被刑事拘留,服刑期间南方水泥厂因经营不善而破产。公司破产清算期间,李峰处于服刑期间,大麦公司关停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服刑期因为消息滞后、无人协助,因此无法向水泥厂申报500万债权,导致债权未申报。
债权申报
2015年李峰刑满释放,但南方水泥厂破产清算程序已完结,公司未注销。 此时的李峰想申报500万债权,找不到机构可以处理,南方水泥厂的相关负责人早已不见踪影。对此,李峰多次联系南方水泥厂的破产管理人未果。
鼎新清算刘常莹律师表示,公司破产后,破产债权人需要及时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需及时处理。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在规定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延迟申报而增加的费用,由申报人承担。
实践冲突
债权人在债权申报时所需提交的资料主要有:债权申报表、证明债权申报人主体资格的材料、证明债权发生事实及其数额的材料以及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判及执行文书等、债权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一般情况下债权人需要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如破产公司财产已经进入分配阶段,债权人要及时补充申报债权,减少自己的损失。
李峰因在服刑期间未能申报债权,属于特殊因素。刘常莹律师表示,根据破产法规定可知,立法认同“即便未申报债权,也并不意味着放弃债权”,在破产重整或破产和解程序中,债权人如果未申报债权,则不能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利、参加分配,只能在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按照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债权人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对于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而且债权人还要承担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现在破产企业数量增多,破产债权人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办理债权申报及参加债权人会议工作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