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参股公司国机智骏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机智骏”)被债权人赣州市章贡区国有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赣州中院”)申请进行破产审查。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0 日收到国机智骏关于其破产重整的通知,赣州中院下发了《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赣 07 破申 11 号之五,裁定受理国机智骏破产重整。具体情况如下:
赣州中院认为,国机智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核查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破产受理条件。国机智骏在预重整阶段初步形成债权人均认可的预重整方案,具备重整价值,预重整工作已经结束。故赣州市章贡区国有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申请对国机智骏进行破产重整,赣州中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赣州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赣州市章贡区国有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国机智骏的重整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