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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超期提起破产债权诉讼的,会被法院驳回吗?

2024-11-12

“破产法实在太坑了,我超期起诉破产公司,要求确认我的182万债权,结果被一审法院驳回”程先生表示,法院仅凭我未在15日期限内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就驳回我的起诉,太不公平了。

程宇是亚某控股集团的债权人,公司倒闭破产后,前后申报了384万元、412万元债权,后又补充112万元债权,最终管理人仅确认291万元债权,其中182万债权管理人不予确认。自此,程宇开启了维权之路。

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2020年3月16日,程宇收到《债权审核告知函》,认定债权291万,未计入程宇补充申报的112万元债权,程宇于2020年4月7日向一审法院以管理人为被告提起债权确认之诉,法院认为程宇以破产管理人为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驳回起诉。程宇不服继续上诉,2020年11月18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后程宇以亚某控股集团为被告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在2021年2月26日以程宇未缴纳案件费为由撤回起诉。程宇于2021年11月19日继续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程宇收到《告知函》后,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起诉,驳回了程宇的起诉。程宇不服,继续上诉。

刘常莹律师表示,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8条,债权人应在债权人会议债权核查结束后15日内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该规定是在于督促异议人尽快提起诉讼解决债权争议,提高破产程序效率。不过债权人超期提起诉讼,并不会导致异议人实体权利或胜诉权利的消灭。因此债权人应尽早申报债权,在收到告知函后最好在15日内及时向法院起诉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避免损失。

再审维持原裁定
程宇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程某某作为债权人于2020年3月16日收到管理人不予确认部分债权的告知后,在2020年3月31日通过邮寄方式对管理人提起诉讼。在法院裁定告知应以亚某公司为被告后,在裁定生效后的十五日内提起了诉讼,此时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一审法院认定该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不当。但在一审法院于2021年2月26日裁定以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为由按撤回起诉处理后,程某某再次于2021年11月19日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的起诉期限。因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结果正确,可以维持。,

程宇在一审法院撤回起诉后,间隔8个多月才去提起诉讼,间隔起诉时间太长,二审法院也不支持其请求。因此破产案件中,债权人要尽早申报债权、发生争议后尽早诉讼,避免自己的权益受损。

破产法债权确认的15日期限,是为提高破产效率,督促债权人尽快行使权利。现实中,有太多的债权人对破产程序不熟悉,以致于错过了债权申报期限,以及不知如何做债权异议起诉等。债权人今后遇到破产问题,应当找专业的破产律师处理,避免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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