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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中有1000万元的设备款未付清,能否行使取回权?

2024-11-26

“之前我将10台机械设备卖给恒丰公司,共1000万元。才收到300万的设备款,这家公司便破产了,我的设备被列入破产财产”王欣表示,自己准备拿回设备时,可破产管理人却不肯,让他去申报债权。

王欣深知破产债权的清偿率很低,而且要等很长的时间才可以分配到钱,如果真的要申报债权,那将会亏损很多。2018年王欣将10台机械设备卖给恒丰公司,定金100万,每个月支付10万,约定价款付清前王欣保留设备的所有权并办理了登记。2020年恒丰公司经营不善最终破产。王欣想搬回设备时遭拒。
破产管理人认为,该设备已经卖给恒丰公司,交付了2年,恒丰公司在使用设备的过程中曾对设备进行过维修、轻微改造,并支付了40万元的相关费用。改造后的设备不应取回,恒丰公司应取得设备的所有权。现在公司破产,设备的剩余款应当属于王欣的普通债权。另外,王欣拿走设备对其他债权人不公平,属于个别清偿。对此,王欣表示不服,认为轻微改造不影响设备的所有权,应当返还。

鼎新清算刘常莹律师表示,根据《破产法》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后,债权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另外,如原材料被加工成成品不可取回,但本案中机械设备不属于半产品,轻微改造不影响设备的实际使用。且双方约定设备款付清前所有权归供方,如今恒丰仅支付300元,不足总价款的75%,故设备所有权仍属于王欣,王欣有权取回。但王欣在行使取回权之前应向破产管理人支付恒丰公司维修改造社保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所有权保留合同下的取回权
标的物所有权未转移给买方前,一方当事人破产,合同未履行完毕。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的,履行该合同的支出属于共益债务,应当即时清偿。

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的情况。如卖方破产,所有权尚未转移,应要求买方向其交付标的物,应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如买方破产,卖方取回标的物,管理人可向卖方主张返还已支付的价款。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于破产程序强调债权人公平受偿,在出卖人的所有权未经登记公示的情况下,其不得对抗受到破产程序保护的债权人,因此,在所有权保留合同未办理登记的情况下不得行使取回权。

货币取回权
货币具有占有即所有的特性,一般来说破产后无法取回。但是,有些货币具有物权属性或特定化特征后,也可以破产后取回。比如,开立专门账户存放的资金并且与其他资产不构成混同,在债务人破产后,权利人可以要求取回。
 

以房抵债的取回权

以房抵债一般是双方发生债务关系,通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实现以物抵债的交易目的。如卖方破产后,买方想行使取回权,要求房子过户给他。买方是为实现以物抵债的交易目的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故买方仅享有普通债权的请求权,不能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而行使取回权。 即使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办理网签,也不具有准物权效力,无权行使取回权。因此,以房抵债的核心是及时办理产权证,权利人的利益才可以得到保障。

取回权能否顺利行使对权利人利益影响重大,权利人在遇到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行使取回权可以咨询专业的破产律师准备相关证据及时行使权利,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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