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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汇银达服饰被申请强制清算一案

2022-04-19

赵小花委托广东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常莹为深圳汇银达服饰申请强制清算一案的诉讼代理人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04清申21号

申请人:赵小花,女,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大道2291号和谐家园*栋***,身份号码 510181198112******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常莹,广东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帆,广东竹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汇银运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华富街道黄木岗北区**栋***室,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914403007917481****
法定代表人:赵小花。
被申请人股东郭群群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伟伟,住址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区华富村北区**栋***房,系郭群群的哥哥。

申请人赵小花申请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汇银运达服饰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0月28日 公开进行了听证审查。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常莹、张帆与被申请人股东郭群群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伟伟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赵小花称,被申请人于2006年8月9日注册成立, 申请人赵小花于2012年3月26日与被申请人公司原股东陈征签订了《股权
转让合同》,陈征将其占公司10%的股权作价5万元转让给申请人赵小花,赵小花持有被申请人10%股权。被申请人公司于2012年1月30日通过股东会决议,选举申请人赵小花为被申请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申请人在接受股权转让成 为公司股东、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后,公司未开展任何经营活 动,一直处于停业状态,也未向相关工商管理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及进行纳税申报。截至2020年12月,公司对外负债已超过1亿,已陷入严重资不抵债。另外,公司处于停业关闭状态,被申请人还涉及司法案件多达十几件,负债金额逾亿元,存在严重的司法风险,并且被申请人公司自2017年起至2019年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19年及2021年因被列入 经营异常名录届满三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被深圳市市场监督管 理局福田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因存在严重的经营风 险,公司继续存续将使股东利益及债权人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应当进行清算。根据被申请人公司章程第一章第六条,现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清算,清算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深圳市汇银运达服饰有限公司股东郭群群当庭表示同意进行清算。

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的被申请人公司章程、营业执照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06年8月9日,营业期限为2006年8月9日至 2016年8月9日,注册资本50万元,公司股东为郭群群(出资额45万元,出资比例为90%)、赵小花(出资额5万元,出资比例为10%)。

申请人赵小花提交股权转让合同及公证书复印件,证明陈征(作为转让方)与赵小花(作为受让方)于2012年3月26日签 订一份股权转让合同,陈征将其占被申请人深圳市汇银运达服饰有限公司10%的股权以5万元转让给赵小花。陈征和赵小花均在合同上签名捺印。深圳市南山公证处出具(2012)深南证字第 4623号公证书对上述事实进行了确认。

申请人提交天眼查企业查询界面、被申请人涉案裁判文书,证明被申请人涉及司法审判、执行案件数宗。申请人由此主张被 告申请人存在严重法律风险及经营风险,长期负债。

申请人提交一份(2017)粵0304民初12122号民事判决书, 赵小花(作为原告)诉深圳市汇银运达服饰有限公司(作为被告)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赵小花的诉讼请求是1、确认赵小 花不是深圳市汇银运达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执行(常务) 董事;2、赵小花不持有深圳市汇银运达服饰有限公司股权;3、 深圳市汇银运达服饰有限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和执行(常务)登 记;4、深圳市汇银运达服饰有限公司变更股权登记;5、深圳市 汇银运达服饰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赵小花的全部诉讼请求。

申请人提交惠州市汇丰达针织有限公司、惠州市中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圣特网络有限公司的天眼查查询页面复印 件。申请人主张这几家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郭伟伟。股东郭群群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伟伟称自己是惠州市汇丰达针织有限公司和惠州市中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自己不是深圳市圣特网络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申请人提交被申请人、深圳市福运达服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国氏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企业信息信用公示报告、赵小花社保缴费记录。显示赵小花任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陈征任监事,黄丽云任总经理。四份证据共同证明申请人赵小花于 2010年7月至2014年7月在深圳市福运达服饰实业有限公司工作并由其交纳社保,期间被申请人公司并没有实际运营。被申请人股东郭群群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

申请人提交(2017)粤02民终546号判决书,该判决书确认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惠州市中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担保贷款的事实,判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各对惠州市中青实业发展有限公 司的债务在5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章程载明的营业期限现已届满,被申请人发生解散事由后未成立清算组,赵小花作为被申请人股东,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深圳市汇银运达服饰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公司另一股东郭群群亦同意强制清算。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受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 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赵小花对被申请人深圳市银运达服饰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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