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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0
发布日期:2022-04-10
【受理法院】黄岩区人民法院
【管理人】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黄某友向银行贷款5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后因生病治疗,无力偿还银行贷款,致使陷入生活困境。2019年9月26日,银行以债务人黄某友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对黄某友进行债务清理。
【审理情况】
2019年9月26日,银行以黄某友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个人债务清理。2020年3月31日,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1003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银行对黄某友的债务清理申请,并于同日指定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担任黄某友的管理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对黄某友的家庭背景、工作情况、银行账户、不动产等展开调查,并多次走访当地村委会,并向村民了解情况,确认黄某友因病无力偿还贷款,仅有一间农村旧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黄某友无赌博等不良嗜好,目前无固定工作,靠低保和亲戚朋友的资助维持基本生活。在管理人调查期间,黄某友积极配合管理人团队开展调查工作,如实披露情况。
管理人经调查认为黄某友系诚信债务人,不存在失信行为,于2020年9月27日提请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终结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并给予退出执行。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2020)浙1003破1号之一裁定书,裁定终结黄某友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并向黄某友签发(2020)浙1003破1号行为保全令。
【典型意义】
个人债务清理,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豁免债务,提供重生之机会。但债务人应当有合理的负债原因,对于负债原因的调查职责须由管理人落实。管理人调查范围应予适当外延,如基层自治组织等均应当征求意见,核实债务人情况等。债权人基于管理人的调查核实,取得对债务人负债的谅解,从而豁免债务,体现个人债务清理对诚信债务人的保护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