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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0
发布日期:2022-04-10
【受理法院】临海市人民法院
【管理人】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徐某某与配偶共同经营某建材厂,经营过程中以个人名义向金融机构融资,后企业效益不佳,无法及时偿付,最终陷入债务困境。徐某某配偶未在强制执行之列。另据其自称,执行期间在服务企业就业为生,负债后房屋已出让,现租房居住。其女在国外留学,债务人称系由其朋友提供资助,但未有客观证据加以印证。
【审理情况】
2019年6月13日,徐某某以其本人目前暂无财产清偿债务为由,向临海市人民法院申请个人债务清理。2019年6月17日,临海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1082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徐某某的债务清理申请,同日指定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担任徐某某个人的管理人,并在媒体上发布债务清理和债权申报公告。债务清理期间,管理人共计收到2户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金额合计人民币1,231,202.74元,债权性质均为普通债权。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依法开展对徐某某负债原因及财产状况等进行调查。调查范围包括其家庭背景、工作情况、银行帐户、微信、支付宝、不动产等。经管理人借助人民法院执行局“点对点”查控系统、现场走访、调取各部门资料,管理人未发现徐某某存在可供清偿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但是,经管理人调查,发现徐某某配偶银行账户在徐某某涉诉后仍有大额资金进出,一女在国外留学、一女读大学。鉴于留学需一定经济支持,但经管理人要求,徐某某未对相关教育费用支出作出具体合理的说明,也未并提供客观证据。
管理人认为,徐某某未能配合调查,未应管理人要求提供银行流水信息及家庭全部收入状况,亦未能说明并提供配偶的个人征信报告、银行流水,其行为有悖诚信。据此,管理人于2019年9月2日提请临海市人民法院终结个人债务清理程序。临海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裁定,终结徐某某的债务清理程序,交由执行部门恢复对徐某飞的执行措施。
【典型意义】
该案系配偶一方申请债务清理。在清理过程中,债务人未如实、全面配合管理人调查,无法认定其为诚信债务人,故恢复强制执行。究其负债原因,本案债务人经营行为涉及家庭共同经营,其家庭及成员财产应当纳入调查范围。管理人在调查上须全面并进行适当的外延,以免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1)针对债务人的财产调查,不应局限债务人个人本身,应对其家庭及近亲属财产作全面、细致的调查。(2)债务人配偶如有高消费或账户内资金有大额流水的,债务人有义务承担款项来源说明,该举证责任由债务人承担。如债务人或其配偶不予配合或不能作合理解释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3)债务人子女存在大额教育消费,债务人应当作合理说明,并提供客观证据证明其费用支出的来源及合理性。如不能配合调查或说明正当的支出来源,则视为未如实申报财产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