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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振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

2022-04-10

发布日期:2022-04-10

【关 键 词】清算转和解;债权清收效率;债权清偿率

【受理法院】宁海县人民法院

【管 理 人】宁波中汇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宁波市振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佳生物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15日,经营范围:配合饲料制造、加工等。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无销路,且不能及时回收货款,2013年8月振佳生物公司即已停产歇业。该公司无营业收入,现存资产变现困难,不能支付欠款及职工工资。2012年起,诸多债权人纷纷提起诉讼和申请执行。2016年10月9日,浙江兴合粮油工贸有限公司向宁海县人民法院申请振佳生物公司破产清算。2016年10月28日,宁海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振佳生物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浙江中汇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


【审理情况】

2016年10月28日,振佳生物公司进入破产清算审查阶段。经管理人确认,截至2019年2月,债权金额合计为3137561.54元。经象山天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振佳生物公司的机器设备评估价值为242900元,钢棚建筑物评估价值为91300元,合计   334200元。机器设备和钢棚曾经司法网络平台拍卖,二次流拍。鉴于此,宁海县人民法院积极引导振佳生物公司与债权人达成和解。2018年11月12日,振佳生物公司提出和解申请。2019年2月1日,全体债权人一致通过债权和解方案,债权金额为10000元以下的普通债权人清偿比例为100%,债权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普通债权人清偿比例为30%。


【典型意义】

本案是宁海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和解制度维护各方权益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债务人振佳生物公司实物资产评估价格不高,司法网拍二次流拍,司法变现难度大、资产变现过程所承担的风险和交易成本最终都会转嫁到债权人身上,会导致普通债权人清偿率进一步下降,宁海县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充分尊重债权人、债务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适时把控节点,充分利用破产和解制度,积极引导债权人和债务人谈判磋商,促使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和解协议,避免了财产处置的困境,保障了职工债权的全部利益,提高了普通债权清偿比例,加快债权清收效率,实现了对债权人的最大保护,同时,促进了危困企业再生,切实发挥了破产企业和解程序盘活企业资源、保留企业资格的积极作用,取得了“利益平衡、和谐共赢”的良好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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