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咨询热线:13923849619 微信咨询
2022-04-10
发布日期:2022-04-10
附期限或者附条件的债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当事人已经对债权的生效或者终止效力约定了一定的期限或者条件。该约定明确当期限到来或者条件成就时,债权才生效或者失去效力。
附期限或者附条件的债权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当事人将约定的时期到来或者一定的事实发生或者不发生作为债权生效或者终止效力的标准。二者不同的特点为:期限是一定会到来的,而条件不一定是必然会成就的,具有不稳定性。
期限或者条件在当事人设定的法律关系中可以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作为债权债务关系生效的标准,另一种是作为债权债务关系解除的标准。所附期限或者条件作为债权生效标准,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的最后分配方案确定前,期限到来或者条件成就时,债权人有机会参加对破产财产的分配。
因期限具有一定到来的特点,最后分配方案确定前,如果期限未到来,也应当允许其参加对破产财产的分配。因条件是否成就具有不稳定性,所以破产程序终结前最后分配方案确定前,条件仍没有成就的,不再对其进行分配。
所附的条件或者期限为终止或者解除债权的效力标准,则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的最后分配方案确定前,期限到来或者条件成就时,该债权人的债权因为消灭而不能参加对破产财产的分配;反之,期限未到来或者条件未成就的,应当参加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