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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坚决守好个人破产制度的申请关

2022-05-28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加强个人破产申请与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个人破产申请时应充分、如实披露相关信息,在面谈辅导中提供虚假、变造资料,申报不实信息,作虚假陈述或者误导性陈述,导致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作为全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先行示范区,其积累的工作经验势必为该制度的推广奠定基础。但有些被执行人缺乏基本的诚信,幻想个人破产制度能够让其逃废债,误以为个人破产制度能够让法律为其不诚信买单。殊不知,“诚实而不幸”是确认个人破产最基本的原则,没有诚信可言的被执行人,从根本上就不符合认定个人破产的基本标准。

近年来,全国法院坚决推进解决执行难问题,相继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等制度,这些措施让不少不诚信的被执行人“寸步难行、处处受限”。然而在执行过程中,还有些“诚实而不幸”的被执行人,希望能够从投资创业失败的阴影中走出来。此外,个人破产制度也引起个别胜诉申请执行人的误解,他们担忧个人破产制度是在“保护”欠债不还的债务人。这些处于不同立场主体的法律诉求,要求个人破产制度需要更加公平、更加规范,平衡好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

个人破产制度的顺利推进,既要让那些真正“诚实而不幸”的被执行人获得“重生”,又要坚决惩戒那些企图蒙混过关者,避免企图逃废债的被执行人浪费司法资源。因此,《意见》中论及的如何高效准确地甄别虚假申报行为问题,非常值得关注和研究。总的来说,就是要坚决将不诚信者挡在门外,个人破产制度必须对虚假申报者“一票否决”,坚决守好个人破产制度的申请关。

鼎新清算了解到,个人破产制度是为帮助一些债务人渡过难关,而非鼓励“欠债不还”,坚决守好个人破产制度申请关可建立公平机制,把资源提供给更需要的人,让个人破产制度更有效、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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