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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履职考核规范

2022-07-16

常熟市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履职考核规范

第一条 为督促管理人合法、正当、高效履职,提高管理人履职能力,提升破产案件审判质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常熟市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履职监督和指导规范》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破产审判实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院采用个案考评与年度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对管理人履职进行考核。

第三条 对管理人履职的考核注重实绩,以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为重点,进行全面考评。

第四条 对管理人履职的考核以《破产管理人工作业绩考评表》为标准。考评表共设置评分项目40项,其中基础分100分,加分因素20分,减分因素30分,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观态度:现场负责人勤勉程度、最大投入力量、有效工作人员与实际需要是否匹配、是否根据实际需要垫资、是否主动折让报酬及支付时间;

(二)客观表现:进驻和接管的效率及实绩、建章立制完备程度、资产盘点和管理、债权审核进度和结果、会议资料质量、会议统计、与各方沟通情况、应收款回收思路及力度、招募投资人或资产变现的效率和效果、请示报告制度、应急事件处理能力、诉讼能力、各方面反馈意见等;

(三)加分因素:各阶段主动掌握信息程度、团队联动合作流畅程度、节约费用幅度、资产增值程度;

(四)减分因素:工作差错较多、泄露工作秘密、团队合作不畅影响工作进程、对外接待失误激发矛盾、资产看护管理不力造成贬损、不遵守承诺书中的承诺事项。

第五条 对管理人履职的考核由破产合议庭具体负责,个案考核于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年度考核于破产程序终结年度的次年首月上旬进行。

第六条 对管理人履职的考评得分以破产合议庭的考评总分加权平均值为准。

第七条 管理人履职期间,如违反本院《破产管理人履职监督和管理规范》第十条所承诺的事项,情节较轻的,本院对管理人负责人予以训勉。经本院训勉后拒不改正的,本院也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换负责人。负责人更换后,仍难以胜任职务的,本院可以决定更换管理人。

第八条 如管理人存在以下履职不当情形的,本院可以根据债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利益受损程度、对破产程序进程迟滞程度结合管理人过错程度,通过扣减管理人报酬、更换管理人、暂停参与本院受理的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等方式予以惩戒:

(一)债权审核错误、债权人逾期申报或未申报;

(二)债务人财产毁损、灭失;

(三)债务人财务、合同等资料灭失;

(四)在接管后对外应收款催收超过诉讼时效或执行时效、逾期提起抵销权诉讼;

(五)管理人在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期间履职监督职责不到位;

(六)其他管理人履职不当的情形。

第九条 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本院指定的,本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停止其参与本院受理的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期限为两年,并可向其所在地编制管理人名册的人民法院建议暂停其破产管理人资格、或降低其破产管理人级别。

第十条 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院可以决定停止其参与本院受理的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期限为两年,并向其所在地编制破产管理人名册的人民法院建议从破产管理人名册中除名。

(一)存在应当回避的事由,但故意隐瞒,未主动回避,并因此造成不良影响;

(二)利用破产管理人的身份或地位与债务人、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恶意串通,谋取私利,造成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受到损害;

(三)虚报、滥报破产费用,数额较大,查证属实;

(四)挪用、侵占管理人账户资金,数额较大,查证属实;

(五)故意或重大过失泄露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秘密,后果严重;

(六)未按本规则或本院的要求按期完成工作任务,且未能说明合理原因,经本院训诫后仍未能改正;

(七)申请辞去职务未获本院许可,但仍坚持辞职,且未能说明合理原因并不再履行管理人职责;

(八)本院决定更换管理人后,原管理人拒不向新任管理人移交相关事务;

(九)未经本院许可,将管理人的主要职责交由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行使,经本院训诫后仍未能改正;

(十)其他严重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能力或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本院对管理人履职的年度考核结果将通过常熟法院网(http://fy.cs.gov.cn)、微信公众号“常熟市人民法院”等渠道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本院对企业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的考核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范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范施行时尚未审结的破产案件,适用本规范。本规范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或上级法院有新的规定或本院有新的意见的,适用法律、司法解释、上级法院新的规定或本院新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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