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记者从成都中院获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民事裁定书((2024)川01破申11号)。
根据法院公告,2024年4月7日,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简称四川信托)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具备重整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重整。本院于2024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并于2024年4月11日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四川信托提交的《重整预案暨重整可行性报告》显示:四川信托拟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引入实力雄厚的重组方,重构四川信托股权架构;通过现金、留债、以股抵债、债务豁免相结合的方式化解债务风险,完成债务重组;全面恢复四川信托的正常运营,彻底化解四川信托的债务和经营危机。四川信托已与6家非限权股东、主要金融机构债权人就重整事宜进行充分沟通、达成初步共识,就出资人权益调整、重整投资人引入、债权调整及清偿、后续经营等形成初步方案,并制定了《四川信托重整工作职工安置预案》。
法院认为,四川信托作为金融机构性质的企业法人,其作为申请人的主体适格,其提起重整申请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取得了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复同意,其提出重整申请的程序合法。四川信托存在多起执行中的案件,且依据审计报告等证据显示,四川信托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具备破产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