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咨询热线:13923849619       微信咨询

为创业者、投资人股东保驾护航

13923849619

长按复制微信号,去微信搜索添加

洪某个人债务清理案

2022-04-10

 发布日期:2022-04-10【受理法院】黄岩区人民法院

【管理人】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洪某,因赌博、借高利贷无法偿还等原因导致经济状况恶化,最终陷入债务困境,无法清偿债务。


【审理情况】

2018年11月5日,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曾受理申请执行人汪某某对被申请执行人洪某的财产清算申请,并于2019年5月24日终结清算程序。管理人对洪某的家庭情况、工作、资产、负债状况、负债原因等进行全面调查,认为洪某不属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建议继续执行。

2020年7月14日,债务人洪某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以执行程序转破产程序方式,申请对债务人进行债务清理。2020年7月14日,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1003破申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洪某的个人债务清理,并于2020年7月17日指定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担任洪某的管理人。对洪某再次申请个人债务清理,管理人经调查发现,洪某在之前管理人调查中未能如实披露负债状况,存在不诚信之行为。管理人认为,申请个人债务清理的债务人应当在程序中秉承诚信的原则,如实披露,但洪某未能遵守,建议终结本次债务清理程序,其继续执行。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2020)浙1003破27号裁定书,裁定终结洪某的债务清理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在受理之前,法院曾在执行程序中引入管理人清算机制,指定清算人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清算人经调查,发现债务人隐瞒财产,终结清算程序恢复执行。近两年后,债务人又申请个人债务清理。在个人债务清理程序中,如已认定债务人不属于诚信债务人,应当限制其在一定期间内再次申请。因此,个人破产立法应当规定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债务人重复申请破产。此类问题,可以作为今后个人破产立法提供思考空间。

请您使用以下方式联系我们,我们将尽快给您回复,并为您提供最真诚的服务
咨询电话:139-2384-9619(同微信)
为企业提供破产清算、重整、和解、公司清算、并购重组、破产顾问等专项服务
为创业者、投资人股东保驾护航

微信公众号

Copyright © 2022 深圳市鼎新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豫ICP-452325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