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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

2022-04-18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

龙门县东贤阁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因为未履行出资义务被惠州市中级法院判决向龙门大厦酒店有限公司移交作为该公司出资的房产。
    案件审理经过如下:1993年6月18日,龙门县饮食服务公司(被告东贤阁公司之前身)与香港康亚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宝莱电子有限公司签订了《中外合资经营改造、更新“龙门大厦酒店”合同》,并订立《龙门大厦酒店有限公司章程》,约定合资设立大厦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港币,其中香港康亚实业有限公司出资500万元港币,占注册资本50%;深圳市宝莱电子有限公司出资200万元港币,占注册资本20%;龙门县饮食服务公司出资300万港元,以龙门大厦酒店7300平方米场地建筑面积及原有设备、设施折价投入,占注册资本30%。1993年7月23日,大厦公司在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
2007年12月26日,大厦公司因未按规定年检,被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2014年9月18日,本院作出(2014)惠中法民二清(算)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大厦公司强制清算,并指定惠州市正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清算组。2017年10月30日,大厦公司清算组向被告东贤阁公司发出《关于确认并移交清算财产的通知书》,通知被告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书面确认以下龙门大厦酒店7300平方米场地及建筑面积为大厦公司的清算财产,并移交给清算组处置,具体包括:(1)土地产权:“龙府国用(1996)第132×××××630号”,面积2718平方米,“龙府国用(×××××32号”,面积187平方米;(2)房屋资产:“粤房地证字×××××号”,建筑面积4608.84平方米(包括后加建面积),“粤房地×××××号”,建筑面积877.75平方米。2017年11月13日,东贤阁公司向大厦公司清算组发出《对清算组发出两份通知的异议》,对清算组通知移交的财产提出异议。为此,原告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中,被告东贤阁公司提出以下房产为实际交付给原告大厦公司使用的房产,认可作为大厦公司的清算财产:1、酒店大厦主体,即位于龙门县×××××××××××产(粤房地×××××、建筑面积4608.8×平方米)中第2层至顶层、第一层大堂(长15.4m*宽12.8m)。2、办公楼,即位于龙门县×××××××××的房产(粤房地证字×××××)第四层。3、大厦厨房,即位于龙门县××××××××的房产(粤房地×××××号)。4、杂物间,即位于龙门县×××××的房产(粤房×××××号)。
惠州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粤房×××××房地产权证项下第一层大堂(长15.4m*宽12.8m)具体位置不明确,经组织当事人双方现场确认,双方一致确认如下:大堂现经营店名为中国移动龙粤通讯授权店、花花公子品牌折扣店,面对大楼从左往右该房地产权证基底6m处起算15.4m作为大堂的长度,宽度12.8m与该房地产权证记载基底宽度(该栋楼深度)相同。
法院认为,本案系强制清算衍生诉讼案件,案由为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以及当事人诉辩、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来展开。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告大厦公司主张被告东贤阁公司名下粤房地×××××号、粤房×××××号、粤房地×××××项下房产及粤房地证字×××××下第四层房产属于原告的清算财产,依据是否充分?本院评析如下:
被告东贤阁公司为原告大厦公司的股东,以“龙门大厦酒店”7300平方米场地及原有设备、设施折价300万元港币作为出资的事实,有原告的企业登记资料及原告公司各股东订立的《中外合资经营改造、更新“龙门大厦酒店”合同》《龙门大厦酒店有限公司章程》为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至今并未将“龙门大厦酒店”相关房地产出资部分过户登记到原告名下,现本院已裁定受理大厦公司强制清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的规定,被告出资的相应房地产依法应作为原告公司的清算财产。原告主张被告名下××××××××××两本房地产权证项下全部房产及×××××号房地产权证项下第四层房产属于原告的清算财产,被告予以认可,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名下粤房地证字第0005684号房地产权证项下的房产归属问题,被告提出该房地产权证项下楼房第2层至顶层以及第一层大堂(长15.4m*宽12.8m)才属于清算财产,第一层其余铺面仍属于被告财产,对此原告予以认可,故本院确认被告名下粤房地×××××号房地产权证项下楼房第2层至顶层以及第一层大堂属于清算财产。
对于被告东贤阁公司名下粤房×××××4号房地产权证项下第一层大堂的位置界定问题,本院按双方共同确认的位置即“大堂现经营店名为中国移动龙粤通讯授权店、花花公子品牌折扣店,面对大楼从左往右该房地产权证基底6m处起算15.4m作为大堂的长度,宽度12.8m与该房地产权证记载基底宽度(该栋楼深度)相同”予以确认。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部分予以支持,不能成立部分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龙门县东贤阁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龙门县×××××××××、房地产权证号×××××号项下房产中第四层为原告龙门大厦酒店有限公司的清算财产。
二、确认被告龙门县东贤阁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龙门县××××××××××、×××××项下房产中第2层至顶层、第一层大堂(长15.4m*宽12.8m,大堂现经营店名为中国移动龙粤通讯授权店、花花公子品牌折扣店,面对大楼从左往右该房地产权证基底6m处起算15.4m作为大堂的长度,宽度12.8m与该房地产权证记载基底宽度相同)属于原告龙门大厦酒店有限公司的清算财产。
三、确认被告龙门县东贤阁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龙门县××××××××、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下房产为原告龙门大厦酒店有限公司的清算财产。
四、确认被告龙门县东贤阁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龙门县×××××、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下房产为龙门大厦酒店有限公司的清算财产。

鼎新清算对本案评述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不论是实缴还是认缴都应履行出资义务,必须慎之又慎。有的投资人为了将公司资本做大,随意注册上千万甚至上亿注册资本的公司。一旦公司陷入债务纠纷,债权人会要求股东在抽逃注册资本或投资不到位的注册资本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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