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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破产程序中,权利人的抵销权如何行使?

2025-04-22

企业破产中,如存在债权人债务人互负债务,为了简化清偿流程,减少重复清偿,提升效率,可允许双方行使抵销权。 破产抵销权由于其破产的特殊性,也与普通的抵销权有一些不同。那么在破产实务中,该怎么正确地行使破产抵销权呢?

鼎新清算刘常莹律师表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即破产抵销权成立的条件,当事人双方互享有效的债权;双方的债权均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既已存在。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所享有的有效债权,该债权已由管理人审查确认、债权人会议核查并经法院裁定确认的破产债权。

抵销权行使的流程

1、债权人向管理人提交书面申请,管理人不得主动抵销债务人与债权人的互负债务,但抵销使债务人财产收益的除外。
2、债权人提交双方债务凭证如合同、发票、付款记录等,债务金额、证明债务合法性文件。
3、管理人对权利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审查债务是否真实、合法且符合抵销条件,是否存在禁止抵销的情形。
4、抵销生效后,双方债权债务在抵销范围内消灭,剩余债权按破产程序参与分配。

破产抵销权的确认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管理人收到债权人提出的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后,经审查无异议的,抵销自管理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管理人对抵销主张有异议的,应当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内或者自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正当理由逾期提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管理人提起的抵销无效诉讼请求的,该抵销自管理人收到主张抵销的通知之日起生效。

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以抵销的方式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如抵销的债权债务属于债权人已知债务人将破产或不能清偿债务情形,则管理人可撤销该抵销。

破产抵销有哪些禁止的情形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破产抵销的禁止情形主要是为防止一些人恶意低价收购债权,人为制造抵销条件。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也有一些债权人恶意负担债务,滥用抵销权,使得自己的破产债权在抵销范围内获得全额清偿。或是危机期间,债务人恶意取得对债务人的债权。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这些都是要禁止行使破产抵销。

对特定债权人而言,接受抵销可能比现金分配更具价值。例如,供应商收回原材料抵债可继续投入生产,避免资产拍卖贬值。破产抵销权的行使,省去诸多繁琐流程,降低资金周转成本。避免因多重债权债务引发的诉讼,缩短破产周期,提升经济运作效率。权利人在行使抵销权的过程中,可咨询专业的破产律师处理,避免操作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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