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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破产程序中权利人取回权如何行使?

2025-04-15

企业破产后,债权人的财产会被管理人一并接管,其中债务人占用了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取回。那么取回权的具体范围有哪些?以及其行使的流程。作为权利人,应该如何正确地行使自己的取回权。

行使破产取回权的流程

要行使破产取回权,首先要确定标的物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标的物不属于破产人所有,就构成了取回权的法定理由。其次,权利人可向破产管理人提出取回申请,说明取回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管理人收到申请后,对其申请进行审核,核实权利人的身份、标的物的权属情况,再进行下一步的取回操作。
取回权的财产范围主要有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等。

鼎新清算刘常莹律师表示 ,根据企业破产法38条的规定,权利人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另外,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会指定管理人,此时权利人想要行使取回权只能通过管理人。且破产取回权的基础是民法上物的返还请求权,故而在权利的行使方式上,可以是非诉的方式。


一般取回权
破产取回权的具体范围有一般取回权和特殊取回权。一般取回权主要是指那些管理人已经实际控制标的财产“原物”情形下,权利人请求从管理人处取回该标的财产的破产取回权类型。该项权利的请求权基础则多为实体法上物的返还请求权。

当出卖人破产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或者履行义务,此时该交易同正常交易一般按约履行即可,民事法律中关于出卖人取回权的规定可以在破产程序中适用。如出卖人的取回权也受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6条的限制,即在买受人已支付总价款的75%以上时,出卖人的利益已经基本已经实现,为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则应当限制出卖人取回权。同理,出卖人的取回权也应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

当买受人破产时,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即管理人通过个别清偿行为将买卖标的财产的所有权收归债务人,这种收归行为通常具有增加债务人财产的考虑。出卖人可以选择协商取回标的物和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实现取回权。如出卖人未能取回标的物,买受人应当承担继续支付价款、履行完毕其他义务,以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因买受人未支付价款或者未履行完毕其他义务,以及买受人管理人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导致出卖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因该债权系因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而产生的,应当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特别取回权
特别取回权一般包括出卖人取回权、行纪人取回权和代偿取回权。出卖人取回权是指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时进入破产程序,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的权利。

行纪人取回权,通常认为出卖人取回权与行纪人取回权在性质上相似,行纪人受委托人的委托购入货物,委托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行纪人享有取回委托物的权利。

代偿取回权以一般取回权为基础,当取回权的标的财产被转让、毁损、灭失时,该财产的权利人享有的取回该取回权标的物的代偿财产的权利。当债务人、管理人非法处分他人财产给第三人时,如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情形,则原财产权利人的取回权并不能实现,此时对于原财产权利人而言只能通过申报债权的方式来救济自己的损失。

取回权行使注意事项
破产取回权有时间限制,权利人应当在破产财产分配前提出,如在破产财产分配之后,再想行使破产取回权,则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作为权利人应当尽早的行使破产取回权,避免权利失效。

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防止债务人或破产管理人将本来应当由权利人取回的财产,作为破产财产处理。防止债务人或管理人将本来不是取回权标的物的财产,而和某些债权人签订虚假的形成取回权法律关系的约定,从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另外,权利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取回权类型并依法行使,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寻求专业破产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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