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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3
深圳市罗湖区的呼某晖女士于2014年至2016年间投资经营深圳市呼延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主要经营教育培训业务。公司经营场所与新一佳超市同处于深圳市罗湖区京基东方华都大厦,受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倒闭的影响,呼延文化公司被迫关闭,导致呼女士负债480多万元,包括工商银行借款225余万元、平安银行借款50余万元、信用卡借款30多万元、向朋友借款90多万元,经营贷5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等。上述借款均用于公司经营,因公司规模小,无法用个人名义申请贷款。为了偿还债务,呼女士在2018年卖掉其唯一住房,将卖房款260万元全部用于偿还债务,之后坚持还债,仍欠100多万元未能偿还。2021年6月9日,呼女士申请个人破产。深圳中级法院于2021年9月2日裁定受理呼某晖个人破产清算申请。
破产管理人对呼某晖的破产事实进行了调查,认为呼某晖的陈述符合事实,亦有相关证据佐证。
呼某晖的财产包括她为女儿购买的两份保险价值5万元、呼延文化公司60%股权、少量现金以及家具、家电、手机等。目前呼某晖每月劳务收入约5000元。共有7位债权人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额924146.87元。据呼某晖陈述,除上述债务外,其仍欠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债务约50万元,截至管理人向深圳中院申请确认债权表之日,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没有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呼某晖向债权人会议提交了《豁免财产清单》,豁免财产包括价值约3950元的家具、家电、手机等学习、生活用品,以及保障呼某晖本人及其所扶养人基本生活及权利的赡养费、抚养费、基本生活费等必要生活支出费用。
债权人对呼某晖的陈述、财产报告、债权表记载的债权均未提出异议。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呼某晖财产报告》、《呼某晖豁免财产清单》以及《呼某晖破产案债权表》。
深圳中院经审查认为,呼某晖因生产经营损失导致负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在破产程序中遵守个人破产条例规定的相关义务,符合宣告破产条件,遂于2021年11月8日依法裁定宣告债务人呼某晖破产;自宣告呼某晖破产之日起三年,为免除呼某晖未清偿债务的考察期限,呼某晖应当继续履行相关义务,考察期满,呼某晖可以依照条例规定申请免除其未清偿的债务。
鼎新清算对本案评述:
1、个人申请破产清算条件
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可以申请破产清算。但法院对个人申请破产清算审查严格,只有“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才能得到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创业失败、因患病或意外事故导致背负沉重债务的人为摆脱困境获得经济“重生”可以申请个人破产保护。具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虚假陈述行为的债务人申请个人破产,法院将不予受理。同时,债务人因过度消费、过度投机、赌博等导致破产的,法院也不会受理。
2、个人破产清算后是否意味不用还钱了?
个人破产制度是为了让经营亏损、失业或遭遇意外灾害等原因而还不起债的人有“东山再起”的机会,主要保护“诚实而值得同情”的债务人。
个人破产后,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规定,有债务免责的考察期要求。自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三年,为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考察期限。如果在考察期,债务人违反限制相关高消费的行为决定规定的义务,法院可以决定延长考察期,延长期限不超过2年。
同时,债务人在免责考察期内取得的收入在扣除为债务人保留的必要生活支出及社会保险费后,应交由破产管理人分配给债权人。
免责考察期满后,债务人可向法院申请免除未清偿的债务,人民法院裁定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债权人和债务人并予以公告。